中的从给付 ③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④定金具有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①定金不属于债务履行范畴,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义务的一部分 ②定金交付形成定金合同,独立也从属主债关系,预付款属于履行主债的一部分 ③定金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可以分期付款 ④定金类型较多,作用各异。预付款没有这些性质和作用 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3、生效时间: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
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性质:债的转移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债的变更改变的是债的内容 类型:①债权让与 ②债务承担 ③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权让与: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原因有继承、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最通常的原因是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1)要件: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③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④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债权让与须依该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 ⑤将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怠于通知的,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2)效力:①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第三人(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②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合同解除权不当然随同债权移转 ③让与人应将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件等 (二)债务承担: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免责的债务承担: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②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移转性 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效力:①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②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③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三)债的概括承受: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可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也可为一部债权债务的转移。类型:分为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债务
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②须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③须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2)企业合并: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二、债的消灭: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一)清偿: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消灭的场合用清偿,效力的场合用履行。效力是债消灭
代为清偿: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 清偿的抵充方法:①合同上的抵充 ②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③法定抵充
(二)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
(1)要件: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其债权不得附停止条件,但可附解除条件 ②二人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抵销的方法: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该通知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3)抵销的效力: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额而消灭,使双方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消灭 (三)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的制度
(1)原因:①债权人迟延受领使债务难以履行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难以履行 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使债务难以履行
(2)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受领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四)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1)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也同时归于消灭。免除全部债务,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免除部分债务,债的关系部分消灭
(2)限制: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五)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 (1)效力:债的关系消灭,但债权为他人权利标的时,债不消灭
第五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特征:①是民事行为 ②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③)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④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行为 (二)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区分:①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单务不适用 ②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③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而单务不适用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区分:①责任的轻重不同。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而有偿合同则较高 ②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可以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但返还原物的合同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若出现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有偿的非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④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区分:①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②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区分:要式合同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不要式合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5、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
6、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实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彩票合同
7、本约与预约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③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④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⑤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2)效力:①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 ③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④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定有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在非对话人间,依通常情形下能够受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即为承诺期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4)要约消灭的原因:①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 ②要约人拒绝要约 ③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④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⑤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
(二)承诺: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盘
(1)要件:①承诺必需由受约人作出 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④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特殊的迟到(电报故障、信函误投)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及时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2)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在实践合同场合,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时间
(3)撤回与迟到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的产生:①法律直接规定 ②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③当事人约定产生
第七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
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性质:①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②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①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③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④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二人合伙场合、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等也可适用
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四、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
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效力:1、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 3、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不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条件: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格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改变等 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程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后果: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一)类型: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
(二)条件: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③迟延履行。非定期行为场合,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定期行为场合,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④拒绝履行 ⑤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加害给付 ⑥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三)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有要约和承诺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后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所为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因此未为对待给付或对待给付不足的一方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第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
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性质:独立的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二)类型:①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 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 ④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⑤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⑥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⑦无权代理
二、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形态:①不能履行 ②迟延履行 ③不完全履行 ④拒绝履行 ⑤债权人迟延 (二)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
(三)免责条件: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③债权人的过错 (四)强制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构成要件:①存在违约行为 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③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表现形态:①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②修理、重作、更换 ③不适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五)赔偿损失: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损害的类型:①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②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与维持利益 ③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④直接损害与可得利益损害
(六)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种类:①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②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成立:①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②存在违约行为 ③主观状态
违约金责任的增减免: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不得免除;约定违约金场合,如果没有损失发生,或损益相抵,违约方又非故意违约时,就可以免除违约金责任
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事实。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务:①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其他一般性生活事务的管理 ③单纯的不作为 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得以实施的行为 2、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地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的事实
(一)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的积极增加: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权利限制的消除。消极增加: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未支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所有权上本应设定的负担而未设定
2、他方受损失:①积极损失: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②消极损失: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3、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①受损与获益在时间上不必同时 ②在范围上不必一致 ③表现形式不必相同
4、没有合法根据 (二)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④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非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 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 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 ④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 ⑤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三)效力:返还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所取得全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