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并须由具有5 年或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经验的制造商提供。承包单位须提交有关制造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B.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当地条例
1. 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内所列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是指于签订合同时所颁布的最新修订版本。
2. 若技术规格说明书内对某些要求未有列明标准,则有关的细节、材料、设备和工艺要求应遵照相关的国内或国际标准,取较高者为依据。
3. 另一方面,其它国际标准如国际电气公司协会(IEC)、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美国电机设备制造业协会(NEMA)、日本工业标准(JIS)、中国国家标准(GB) 、英国标准(BS) 及其它国家的标准等,如其标准内容能与本规格说明书内所要求的标准相符时,则有关标准亦可接受作为设备的制造依据。若所建议的标准与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所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应在设备定货前提出并提交业主批准。
4. 所有电气系统装置的施工应遵照当地的法规或条例等进行。倘若当地法规或条例对系统的设计,材料或设备的选型产生影响时,虽然本技术说明书或许没有特别指明,但所提供的系统、材料或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条例的要求。 5. 倘若上述各技术要求之间互相出现矛盾和或发生抵触时,则应按下列次序先后作优先考虑处理,并以较高者为依据: a. 当地政府的条例,指令和规范; b. 公用事业公司的条例和守则; c. 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和图纸; d. 其它认可的标准。
获取批准 承包单位需负责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和管理当局取得所有在本合约内的有关装置所需的批准书。一切有关费用需包括在标价内。若因有关装置未能获得应有的批准书,因此而引致工期延误,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设备的制造及种类 A. 招标图纸上所示的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只作为示意之用,并不表示本工程项目指定采用该品牌/型号的设备/材料,亦不表示该品牌/型号的设备/材料已被接受/ 批准使用,承包单位仍需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选择设备/材料并提交供审批。
B. 本招标文件足可让承包单位进行招标与及提供其所建议的设备及安装方法,同时也能保证有关设备能完全符合其基本要求与及本工程的建筑及策划的要求,并能配合建筑结构方面为本系统所作的安排。
C. 在任何情况下,若业主认为所呈报的招标文件其内容违反本合约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又或企图修改本合约文件的条款﹑工程范围或其它要求时,业主保留其拒绝接受该类招标的权利。
D. 承包单位于选择设备的制造和种类时,应确保/ 提供适当的保养、维修和更换方面的措施并不会造成延误而导致对业主造成不便或损失。 E. 所有选用的设备及材料不可含有石棉或石棉产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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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
1.14.03
1.14.04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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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
A. 承包单位需保证整个弱电系统之安装及运作均达到有关部门之要求。
B. 承包单位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或配件,无论是从本技术说明书内拣选或由承包单位自行选择者,均能按要求在任何工作环境下正常操作。
C. 除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另有说明外,保证期是自获得本合同开始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起计二年为止。
D. 承包单位如认为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或图纸中的要求或说明,对其所保证或所负的责任并不适用或不一致,必须于招标时提出。
E. 任何制造商的产品保证在完工日仍然生效者,该等保证的属权将自动转归业主所拥有,其后有关制造商保证下续有的权利和责任亦转归为业主所拥有。 F. 若在本合约保证期满后发现系统上潜在缺陷,而经业主认为乃由于承包单位的工料和施工方法不符合本规格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而引致者,承包单位须负全责免费更换或修正,而不能以保证期届满、维修保养证书已签发、发包方已接收安装、工料或施工方案已获批准等理由为借口推诿。
设备的更改 A. 在本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非招标时所建议的设备或材料。若在特殊情况下,承包单位需更改某产品,则须以书面提交合理解释及证明文件,与及建议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商。重新建议的设备或材料制造商,必须于本招标书的可接受生产商清单内挑选,并同时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方可使用,然而该等设备及材料亦必须达到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此外,如有额外费用或合约上的责任应由本承包单位完全负责。
B. 承包单位须明白到任何更改合同上承诺的材料及设备通常会导致延迟审批时间,因业主需对有关更改作出额外的审批工作。本承包单位需对有关的延迟负上全部责任,而业主在此问题上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C. 又若业主接受承包单位采用与招标时不同的材料及设备,所有因此而导致的有关改动包括建筑和结构的改动或对本身和其它行业产生的影响而所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均需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D. 若设备的更改会导致建筑物需要显著改动,业主原则上不会接受。又若业主接受,所有有关的建筑改动及对其它行业造成影响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等,均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E. 如获批准的改动与原招标图纸上所示或所说明的管道、电线、导管和设备的数量及排列有差距,本承包单位需提供有关管道、结构支架、保温材料、控制器、电动机、激活器、电线和导管和其它所需的附加材料及附件,并须负起所有增加的费用。
拒绝不适合的材料 A.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符合本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并同时有权命令承包单位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和安装拆除和更换,因此而引致工期延误及一切有关费用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B. 工料是否对规格说明书的要求遵从及相应,乃按业主的裁判为最后的决定及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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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本合同要求整个工程按合同要求圆满地完成。
C. 不合规格而被拒绝的材料或安装,不能构成逾时完工的原因或借口。
1.14.07 工件的包装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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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
A. 所有运送到工地的设备和材料均应保持全新的状态,并应有适当的包装和保护以避免在运送过程中、恶劣的气候或其它情况下造成损毁。同时,在实际情况许可下,设备和材料在进行施工前亦应存放于包装箱内,或用防护罩加以保护。 B. 所有于运送过程中或于工地上受损毁的设备或材料,将被拒绝接受,承包单位必须作无偿更换。因更换设备或材料而要求延长工期将不获接纳。
C. 承包单位须注意,工地现场可供存放物料的场地极为有限,因此承包单位对大型设备的付运必须事先有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运送方案。临时贮存场地原则上是不会提供的。
D. 承包单位须注意,承包单位供货到现场后并不能立即安装,至安装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设备及零部件的损坏、丢失、受潮等。
对机件及设备的责任拥有权 A. 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承包单位须对任何材料﹑机件及设备的破损和遗失等负责。 B. 在本合约范围内所提供的一切材料﹑机件和设备一经送抵工地后,其拥有权归业主所有。
C. 在未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前,任何材料、机件或设备皆不得移离工地。
装置的大小及设备运送通道 A. 所提供的装置和设备的大小尺寸应能适合于所指定的安装空间,并须考虑提供足够的维修及保养所需的通道。承包单位应负责与总承包单位协调所需检修门的位置及要求。
B. 承包单位应呈交所提供设备的施工图和具体尺寸要求。若所提供的设备其尺寸与图纸所示不符,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改动和费用开支,须由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应负责把全部材料运送到安装现场,对于大型重要设备的运送方案,应以图纸表示,并事先呈交业主审查。
材料和工艺 A. 承包单位须于获得合约后或签定中标通知书后的两个星期内,提交一份具体的材料和设备清单给业主审批。清单内应包括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制造标准、预算呈交审批的日期等。承包单位应清楚了解,在此清单获批准接受后,如业主认为有必要时,仍可要求承包商继续补充清单以外的样品。
B. 除了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有特殊说明外,本合约范围内所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物品均需为全新和标准的产品,并且具有适合的等级标准。此外,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内所提及的任何设备、材料、制品或专利制品的商品名称、制造商或产品说明,其作用主要是设立质量标准的依据而不应理解为指定采用任何商品或限制商品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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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
第十五节
C. 同类型的设备和材料应采用同一制造商的产品。
D. 除特别说明外,自行生产或本地制造的设备须获业主批准方可采用。
E. 同类型的设备装置的零部件及其组成零件应能互相调换。备用零件应该使用与原机零件同样的材料,并且适配于设备装置的同类部件。若使用需经机械加工的零件,有关机械加工要求及允许偏差应以图纸说明并连同指示手册提交。 F. 所有转动的部件须在正常运转速度和最大负载情况下,都能达到静、动力学精确平衡要求,并不应产生显着的震动和声响。若震动和声响超出可接受标准,承包单位需提供隔声器和消声器以满足噪声管制要求,有关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G. 所有受尘埃影响而会出现磨损或损坏的零部件,均需完全设于防尘保护罩内。 H. 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应避免不同带电性金属互相接触,若无法避免时,须选用电化学位差不超过250 毫伏的不同金属材料。若此条件亦不能达到,则其中一种金属或该两种金属的接触面应加以电镀处理以减少两者之间的电位差,或采用措施把不同金属绝缘。
I. 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应由熟练的专业技师进行,并应遵照本说明书所述的工艺要求施工。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各专业技师的资历作审批。 J. 所有组件的安排均应达到方便维修保养及更换的原则。
安全设施 A. 临时安全设施
在施工期间,承包单位须对其安装的任何转动机件提供足够的临时安全设施。同时若承包单位的工作地方位于总承包单位所负责的范围外时,所有会对其工作人员及其它行业人员构成危险的地台/ 墙壁孔洞都须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设施。
B. 永久性的安全设施
承包单位应对其安装的任何转动或摆动的机件,如电动机驱动轴等,提供防护网或可移动的防护围杆。有关安全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当地的有关工厂及工业条例。
工程进度计划表
A. 承包单位须在呈交标书时先提交一简单的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表,而在正式书面获知中标后两星期内再呈交予业主一份详尽的工作进度计划表作审批。 B. 承包单位的工作进度计划应与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进度计划协调,并须配合总承包合同分期进行的工作进度要求。进度计划表应把各细项工序的计划反映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人员进驻工地;
2. 所有设计图纸、样品和设备送审预算; 3. 送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和设备; 4. 设备的订购; 5. 设备的生产制造;
6. 设备从原产地运送至工地;
7. 设备的安装方法、程序以及各细项工序所耗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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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1.16.01
1.16.02
8. 测试和验收; 9. 移交。
C. 由承包单位所提交及经总承包及各方面接受的进度计划表将纳入于本工程的总进度表内。承包单位须按照有关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
D. 承包单位应按指示立刻展开工作,并应持高度合作及积极态度以配合总进度计划表的工作安排。承包单位应注意工作效率和速度的重要性,并必须紧密地配合总承包单位所订下的工作进度计划。
E. 总进度计划表的安排并不保证承包单位能按所定进度计划连续不断地进行施工,假若因按实际施工情况而需对有关总进度计划表作出修改时,承包单位须予以配合及不能为此而作出任何的索偿。
F. 承包单位应在任何阶段与总承包单位及其它承包单位合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不断按实际情况并考虑其它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需要对施工计划作出修订以配合实际施工进度。
检验和测试
概述 A. 承包单位应按下述及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有关章节的要求对在本合约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检验和测试的工作。
B. 有关检验和测试将分为以下四个基本阶段: 1. 定型测试(Type Tests)。
2. 工厂验收测试(FAT)。在设备交付运送前进行。 3. 工地测试和试运行。 4. 安装验收测试(SAT)。在设备和系统付运、安装和工地测试和试运行后进行。 C. 检验和测试所需的设施、劳务、消耗性的对象和配备等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招标价格内。
D. 有关设备或安装工作虽经业主验收合格并不表示可解除承包单位在合同上对应完成的工作所负的责任,亦没有解除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E. 验收合格后,业主于正式接受每一系统前,承包单位需先取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批文和证书,证明有关部门对系统满意和接受。 F. 第三、四项测试承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单位共同完成。
定型测试(Type Tests) A. 承包单位提供的所有设备装置均须在业主监督下进行定型测试。但如果有关设备装置已经进行测试而承包单位又能出具足够的证明文件及合格的证明书,则可豁免。
B. 有关设备主要部件或子组件的测试范围应根据相关标准的测试程序、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或由承包单位提供并经业主认可的测试程序而制定。
C. 不论任何情况,如业主认为确实有需要或发觉测试结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增加额外的测试,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而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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