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

2019-01-27 11:24

附件1

合同编号: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

示范文本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九月

制定

须 知

1.本合同适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www.gdfgjxh.com)查询。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买卖)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买卖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出售房屋情况:见附件一。 2.拟购房屋情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买卖,以及房屋所在地的限购政策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原件及留存的证件复印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发布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

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6. 。

第五条 委托买卖价格

1.甲方要求 □出售 / □购买 房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最终成交价格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 □分期付款 / □按揭付款 / □其他方式: 第六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 。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元,费用包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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