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经过走访调查,许多零售业中小企业负责人表示对于税收筹划的了解少之又少,即便是做过税收筹划的公司也表明对该方面没有深入了解,认为税收筹划效果不佳;更有甚者,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本文提出了零售业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2个问题。 3.2.1筹划意识淡薄,认识具有片面性
经过对30家零售业中小企业调查研究表明,超过一半企业觉得没有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只有大企业才可必要进行,加之本身对筹划的了解较少,使得企业对税务筹划的不重视。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具有片面性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税收筹划的基本界定认识具有片面性,二是对于税收筹划目标存在的片面性,三是对于筹划的运用上具有片面性。
首先,对于税收筹划基本界定的片面性的主要表现是不理解税收筹划真正意义,简单的将其界定为通过各种筹划方式进行偷税漏税,以达到企业税负最小,许多零售业中小企业谈及税收筹划时都避而远之,对于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必须做到严格区分,正真理解国家默许的税收筹划的政策意图。其二,税收筹划目标的片面性表现在大多零售业中小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是使得企业上缴的税款最小,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事实上,税收筹划的目的也是要降低企业的税款,但是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最大价值的实现、降低企业风险等。如果一味地要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只看到进行税收筹划的显性成本与税收收益,忽略隐性成本和潜在收益,片面的强调纳税风险却忽略其他风险,可能会使得企业总体风险增加,最终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5]最后,对于税收筹划应用的片面性表现在大多零售业中小企业负责人认为筹划只和税款多少有关,仅是财会部门的任务,没有将税务筹划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只有在税务机关调查出现问题后采用一种降低惩罚的手段,尚未认识到税收筹划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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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3.2.2 专业人才匮乏,税收筹划水平低
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6月30日,中注协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总数8331家,个人会员总数210509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0601人,非执业会员109908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可以知道,截止2015年底,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个) 181612。严重缺乏进行税务筹划的财会人员,而且大量的从业人员虽然取得相关证书,但是实际操作能力差,业务水平一般。既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与相关政策,又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上进行筹划的专业人才微乎其微。
一方面零售业中小企业缺乏税务筹划的相关人才,没有进行筹划的强烈意识,另一方面国家对于税务筹划的法律与政策宣讲不到位,致使大多数企业包括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存在观念与应用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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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售业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
4.1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甚至出现偏差。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税收认识上有局限性,导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所以一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不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偷税或避税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钻税法的空子;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进行的节税计划,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来看,纳税人一般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过分强调减轻纳税负担,很少考虑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同时,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筹划风险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企业决策者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树立税收筹划意识。企业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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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4.2零售业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4.2.1零售业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更具有税收优势,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严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由个人和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避免双重税赋。[16]
零售业两位投资者经营一家服装店,预计盈利18万元。若投资者对企业性质选择的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
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80000×35%-14750=13250元,税后收益=180000-13250=166750元。公司制企业: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80000×25%=45000元,公司税后收益=180000-45000=135000元假设公司将利润全部进行分配,则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适用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67500-3500=64000元。64000×35%-5505=16890元,16890×2=33790元,最终净收益=135000-33790=101210元。
但是对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只可以扣除按工资、薪金征税规定计算扣除相应的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为每年4.2万元,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并不一定始终低于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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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某个人独资企业与某一人公司在个人独资企业未扣除投资者费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资者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相同为20万元,其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42000)×45%-13505=57595元,税负率为57595/200000×100%=28.80%。一人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发放12000元工资,其投资者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20%-555]×12=13740元,一人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12×12000)×25%=14000元,投资者个人分回股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2×12000-14000)×20%=8400元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13740+14000+8400=36140元,一人公司所得税税负为42540/200000×100%=18.07%,一人公司的税负比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低10.73个百分点。
4.2.2零售业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选择,会给企业不同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在购进商品时,前者可以抵扣进项税,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根据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余额进行纳税,税负水平相对比较低,后者不可以扣除进项税;两者的税率不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而且近年,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少于30000元的减免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纳税人不减免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现行政策在,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比一般纳税人更实质的优惠。[17]
某零售业中小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当期购买不含税价格为13万原材料,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万,按照17%的税率来计算,当期该企业应纳增值税20×17%-13×17%=1.19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20×3%=0.6万,可以明显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小。而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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