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 - 税收法律制度(3)

2019-01-27 12:29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

单位向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9类收入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支付所得的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指的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对税务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二)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和地点

开业登记也称设立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设立时,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开业登记的时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②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①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开业登记的内容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注册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⑥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⑦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⑨其他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样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4)开业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主要有以下五种

①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各类内资企业。

②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类企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用。 ③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④其他单位税 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 人。

⑤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填用。 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上述对应的内容,使用税务登记表。 2)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3)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①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报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②审核。税务登记审核工作,既是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加强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可以发现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进而掌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的行业构成等税务管理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4)税务登记证的核发。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

登记证件。\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5)税务登记证件的相关问题

1)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2)内容: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3)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5)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①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③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④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范围 ① 改变名称; ② 改变法定代表人; ③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④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 ⑤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⑥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⑦ 改变隶属关系; ⑧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⑨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⑩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 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①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①申请。

②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③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④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⑤发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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