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 - 税收法律制度(4)

2019-01-27 12:29

(1)停业登记的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停业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对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纳税人税种登记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五)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六)违反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纳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三个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一个抵扣联。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发票的特征:

1、发票的合法性。发票的合法性是指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由法定的管理机关一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只有依法印制、使用的,并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合法发票,才能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2、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真正反映经济交往的原始面貌;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去伪存真,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3、发票的时效性。发票的时效性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4、发票的共享性,发票在购销双方、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具有共享性。对有关经济管理执法部门来说也具有共享。 5、发票具有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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