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时,本预案先行启动。在本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宜宾市及省煤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宜宾市人民政府和省、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见本案第2.3.1款 。 4.6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出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后,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6
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宜宾市人民政府(筠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分局、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队伍保障
矿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
17
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矿难救援专家库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矿救护队及其它救护队接到命令必须立即前来援助,并听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做好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从省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调集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矿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矿发生矿难后,矿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应无条件听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安排,在需要协调外部交通运输的情况下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筠连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
18
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由矿协调好指定医院建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医院应对矿难的救治能力。 6.7 物资保障
矿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矿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与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矿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矿要按照本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各成员都必须熟悉本应急预案并能熟练实施各自相关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9
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避灾路线图 2、供电系统图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