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差异即使在相邻的乡镇或村之间也比较明显。
(5)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方式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财政支农支出其实质是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即财政支农的方式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另外,公共产品供给还具有收敛性(“俱乐部收敛”和条件收敛)特征、供给效应的结构性、供给的时滞性特点和供给制度变迁的阶段性。根据这些特点,能为寻求农村公共产品供求均衡的对策研究提供一个思路。
4.2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分析
剖析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的不足和障碍的研究,是当前研究的主流。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仅存在效率较低的问题,在某些方面也有失公平,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变化。对农村供给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有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剖析: (1)供给主体和供给责任划分不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着许多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并将一部分负担转嫁给农民。在职能和能力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低效性。我们认为按照产品覆盖范围不同、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政府层次应该不同;支出范围不同,不同层次的政府应该承担不同范围的公共产品。根据农村发展实际,从供给主体的供给责任和权利角度出发,探索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供给和分层供给的具体机制和模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范围和提
供方式)。另外,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对各类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范围也应该有明确的划分,以利于政府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供给采取不同的扶助和管理措施。我们不仅要研究政府供给的问题,而且还要研究市场供给的问题。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起多大作用以及如何起作用,都应该根据产品性质和时空具体决定。这个也是目前转移支付不规范的根源。
(2)家庭承包制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关系。张军(1998)、林万龙(2003)、叶文辉(2004)等特别分析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前后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变迁。在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后,原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基本失效已经成为共识。家庭承包制并没有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足够的激励机制,甚至是弱化或者瓦解原来的制度功能,但是也促进和加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者缺位的结果。不过,“乡政村治”模式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仍然没有突破人民公社时期的强制性供给的弊端。另外,民间供给发展也算是一个制度诱导。
(3)政府与社区的混合供给(熊巍,2002)。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供给渠道的单一,反映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系统的残缺。单纯的政府供给是低效的。这与农村改革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大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供给需要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我们认为,关键是政府应该给各类市
场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的机会,营造一个协作的环境。 4.3 对筹资机制和决策机制的研究
(1)制度内与制度外的供给相结合(陶勇,2001;熊巍,2002)。制度内的税收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乡镇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制度外筹资。制度外筹资的形成,与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有关。
(2)乡镇政府的财权不足以保证其事权。对当前如何提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研究还是比较少。
(3)政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不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充足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是资金,如何保障充足的资金?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的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财政制度改革、理顺公共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和调整支农结构、拓宽农村公共资金融资渠道等方面。但这些建议还比较粗糙,尚不具有可操作性。 (4)缺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叶兴庆。1997),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预算的不完整性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致使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不符合农民需求。我们认为如何整合资金是要研究的问题。 (5)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的相关研究,都只是强调农民参与供给决策的机制,部分研究涉及到地方政府官员的“理性”,并进而呼吁县乡民主。所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研究实际上还有很多空白。我们提出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治理模式来纠正了只强调政府决策机制或者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的片面。前者是决策机制,后者是需求表达机制。如果没有这两点,则变成了一个非合作博弈过程了。特别提出公共财政的作用、农民的需求表达机制和政府对需求表达的识别机制和瞄准对接机制,都是一个创新。
5.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的均衡分析
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问题,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价格应确定在何种水平上,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使消费者效用最大化,达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杨满社,1995;熊巍,2002;林万龙,2003)。许多经济学家对最优供给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模型,由特定的帕累托最优解发展到一般的帕累托最优解,进而又考虑到了社会福利函数的最优解,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要点可以概括如下:要达到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就必须考虑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
陈武平(2000)指出,只有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时,公共产品的生产数量和成本分配是帕累托最优的,个体最优与群体最优是统一的。因此,供给者必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公共产品(汪前元,2004,称之为有效需求理论),而无视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就无法达到公共产品供求均衡,无法实现公共产品最优供给,因此,消费者需求偏好的显示和对其了解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显示是非全面的,农民是
非理性的,尚不完全具备运用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的假设前提(张曙光,2004)。运用公共产品供给次优论模型来指导比较符合国情。既然我国农民缺乏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所要求的显示偏好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应决策时,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一种符合我国农民文化特征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即在我国现有条件的约束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公共产品次优供给模式。借助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建立民主表达机制,供应部分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供给全国性公共产品并按照公平性原则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给予资助;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结构的调整应当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所以要根据需求结构动态变化,对供给结构调整,供给结构升级及实现最优组合;可以通过人口的流动改变和促进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对均衡,还要通过引导投资更灵活地调整公共产品供给的空间布局和结构,从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宏观效率水平。在我国要考虑“以脚投票”来选择需求偏好的迁移成本和小城镇建设进程。 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分析
6.1 必须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一是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支出政策(嘉蓉梅,2004),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由依靠农民自身解决向以国家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让农民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国民待遇。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力度,要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农村产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