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水建〔2008〕29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处):
为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水利 建设 质量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 送:水利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各有关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08 年6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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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水利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安装安全事故。
(6)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7)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8)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期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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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省水利厅予以协调和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尚未组建或到位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救援抢险工作。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1。
2.2 省水利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省水利厅设立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管理的副厅长。
副指挥长: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人。
成 员:省水利厅办公室、人事处、基建处、规计处、工管处、防办室、财审处、监察室,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河道管理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递补。
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和厅直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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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部(流域机构)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演练。 2.2.2 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人。
副主任: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人。
成 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有关处室、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工作人员。
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4)负责省水利厅直管项目(水利厅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下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工作。 (5)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根据需要,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适时组建专家技术、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开展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组由质量、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组建。各工作组在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3)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资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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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2.2.4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或联系方式有变化时,由办公室适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2.3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4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2.4.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工程各参建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 成 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准备的具体措施,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和通报相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2.4.2 委托建设管理和代建的项目,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应当在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 2.5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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