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有关参建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3 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应急对策和意见;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 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 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省水利厅直属建设与管理单位,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 培训
(1)水利厅负责对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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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3)培训对象包括有关负责人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应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 演练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 监督检查
6.5.1 省水利厅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
6.5.2 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3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程序,加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7 预案管理与奖惩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预案报省政府、水利部,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1.2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急指挥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水利厅及时组织修订,并通告有关单位。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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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部属工程
水利部及流域机构直管的建设项目,其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水利部及流域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 件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
(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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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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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陆永泉
副指挥长:戴元峰 韦普和 张树麟
成 员:陈 锋 韦普和 赵曰平 施红怡 朱德伦张树麟 刘胜松 杨 淮 黄海田
二、省水利厅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戴元峰(兼) 副主任:刘胜松 蒋建云
成 员:马志华 杨国平 肖志远 联系人:杨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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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强宋 玉俞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