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问答题

2019-01-2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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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方面?

修订后的新《税收征管法》从6章62条增加到6章94条,条款增加了50%以上,调整幅度较大。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

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 3、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 4、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5、进一步规范税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新《税收征管法》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制度建设,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源管理等方面,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主要有哪几方面的突破?

1、增加了信息资源共享的规定。按照“科技加管理”的征管改革思想,为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有了法律保障,具有前瞻性。

2、税务登记加强了与部门间的联系。税务登记管理方面主要是加强了与工商、银行间的部门配合和信息传递,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加大了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纳税户的源头控管,有力地减少漏征漏管户,堵塞了税收漏洞。

3、提出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3款提出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提出了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也是本次修订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之一,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落实信息化管理。 ----

新《税收征管法》为何要强调使用税控装置?

使用税控装置是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些成功做法,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落实信息化管理。但现行法律没有对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作出任何规定,不利于税收的管理。正由于原先对使用税控装置没有法律规定,使得税控推广工作无法可依,全国性推广相当困难,步履艰难。因此,在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充分吸取了国内外一些成功做法,提出了使用税控装置,并在第23条中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

新《税收征管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1、增加了对税务机关审核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规定,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法律条款对税务机关审核发证在时间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增加了工商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注册登记、发照情况的法律规定。

3、增加了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4、增加了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的

规定。一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二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三是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追缴税款的目的;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为今后税源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

新《税收征管法》对帐薄、凭证管理方面的修订有哪些主要特点? 1、扩大了管辖范围,将建帐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增加了设置帐薄的法律、法规依据; 3、增加了对电子计算机核算的管理;

4、取消了个体户可以不设置帐薄的规定。 ----

新《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增加了哪些条款?

1、增加了发票的管理权限。原《税收征管法》只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印制管理,而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等均没有明确要求,造成在打击发票犯罪过程中,对许多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因此,新《税收征管法》第21条原则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加强了普通发票管理力度。《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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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纳税人,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实行多元化,其具体种类有哪些?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新《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

《税收征管法》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

1、扩大了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明确了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明确征管范围,防止混库及买税、卖税,《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一款作了修订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3、明确基层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强调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这一要求,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对审计、财政部门查出税收违法行为专门作了新增条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

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

为什么说新《税收征管法》更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这次征管法修订的重要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享有尊重和保护权。《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9、享有申请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12条新增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2、委托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另外,征管法中规定的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申请退回多缴税款可一并退回相应的利息;对征税有争议,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以及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众多规定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 ----

《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新《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制度建设,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1、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履行职务提出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能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政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第3款规定: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而对税务机关执行职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地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

2、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及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税收征管法》第10条新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分离制约机制的要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为进一步体现公正执法,《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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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 企业;

(2)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 个体工商户;

(4)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1、特别强调了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3、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方式,增加了数据电文等纳税申报的形式;

4、规定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条件是:

1、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 2、须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方可延期申报。

3、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期限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

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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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因违法行政应承担责任的内容作了增加或补充。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混库的责任(第76条)。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犯罪行为不移交责任(第77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法涉嫌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罚代刑,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责任(第79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违反的,应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非常慎重。

4、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责任(第80条)。税务人员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受贿和索贿责任(第81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责任(第82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责任(第82条)。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打击报复责任(第82条)。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法征收农业税的责任(第82条)。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责任(第83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今后,我们在税款征收时处理要谨慎,不能随便越权同意缓缴税款、也不得提前征收税款。这样规定,是为确保贯彻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11、擅自作出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税的责任(第84条)。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未实施回避责任(第85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未保密责任(第87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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