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试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税收机关依照这一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不是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同样谈不上行使代位权。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如下几点: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钱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2、撤销权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4、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税的纳税人负担;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
简述新《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
新《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简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检查权?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有以下职权: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收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4、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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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发票,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应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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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协助税收征管中的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73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
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于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对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采取哪些取证手段?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当然这些手段只适用于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税务检查对象,而且调查取证的对象必须是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随意扩大化,更不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用于税务违法案件处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
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原则,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税款优先的原则,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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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税务机关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的作用?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预以公告,这是给税务机关新增加的一项义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告各纳税人以前的纳税信用情况,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尽快缴清欠税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纳税人欠税情况提供方便,减少交易第三方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这项法律义务,不断探索,积极实践,为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努力。 ----
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新《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关于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关于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1、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使诚信纳税的管理制度化。
2、第3条规定纳税人订立的合同、协议不能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向抵触,要求纳税人要诚信纳税,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
3、第48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及时、主动、据实报告税务机关。
4、对欠税纳税人以欠税公告的方式,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5、实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提高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社会监督力度。
6、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规定了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先向税务机关报告。体现了
要诚信纳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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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执法中,税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回避?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税务人员应该回避的是指与税务人员有哪些关系的人?
应该回避的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
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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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帐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
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分两种情况。
1、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
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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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在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1、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2、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是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3、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主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4、委托代征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由税务机关对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5、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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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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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第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