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有哪些?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物的范围包括: 1、存款;
2、商品、货物;
3、除商品、货物外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 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5、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1、确定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2、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包括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3、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4、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5、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6、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8、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9、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扣押期限。 ----
对欠税公告《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对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标准、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1、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是:
(1)《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第2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实施细则》第78条第3款规定:“退税利息,按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
对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及财政审计机关应如何处理?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财政、审计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4、财政、审计等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
《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中调帐检查是如何规定?
1、税务机关行使帐簿检查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2、将帐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3、有特殊情况的,须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4、调取以前会计年度帐簿的,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帐簿的,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是如何规定的? 1、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凭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4、税务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5、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
哪些情况属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有哪些突破?
1、规定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规定了非法印直、转借、倒卖、变造和伪造完税凭证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3、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4、规定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5、规定了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6、规定了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如何处理?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银行帐号的应如何处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应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税务文书送达有几种方式?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税务文书送达的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3、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