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球员身份 第三条 球员类别
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 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 终止足球活动
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第三章 球员注册 第八条 球员注册
球员注册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已经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
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在同一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在三家俱乐部,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该赛季的官方比赛。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以及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注册期
球员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第一次注册期是指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12周;第二次注册期是指本赛季联赛中期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球员参赛证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发放该球员的参赛证。参赛证上应当写明该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12周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培训单位及俱乐部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该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同意。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租借期内,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可依据本规定签订该球员的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限届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该转会球员不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
租入球员俱乐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以及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被租借球员转会或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罚的执行
球员在转会前受到纪律处罚的,其在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当继续执行该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协会该球员的禁赛处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会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注册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超出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的;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球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参加新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俱乐部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转会程序
新俱乐部应当在注册期内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会协议、劳动合同;
(三)地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应当: (一)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
(二)通知新协会,由于原俱乐部与球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签发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该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五章 国内业余球员转会
第二十二条 业余球员办理转会无注册期限制。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业余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单位培训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单位培训合同期限未满,原单位同意转会的; (三)没有所属单位,直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其转会手续由其所注册会员协会代为办理);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自付培训费用达到年度培训支出70%以上的青少年业余球员,转会不受限制,原单位只能向该球员收取不超过年度培训开支3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余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注册或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协备案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单位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与新单位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单位与新单位参照本规定附件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同
新单位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合同,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要求,并载明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球员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可以参加新单位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应当按照转会费总额的5%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原协会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单位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球员收取转会费。 第二十九条 转会程序
新单位应当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会协议、培训合同;
(三)地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应当: (一)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
(二)通知新协会,由于原单位与球员培训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培训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第三十条 只有在新协会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球员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官方比赛。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协会下属单位间业余球员转会,会员协会可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余球员转会管理规定。 第六章 涉外球员转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
在国内寻求涉外转会服务应当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经纪人或律师代理。 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应当要求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同时将执业证复印件发至中国足协备案。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与球员或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会时间
涉外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外籍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籍球员转入 (一)转会协议
转会协议应当由双方俱乐部及球员或其经纪人签订。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须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如有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声明,应当附载。 (二)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该劳动合同须经球员、新俱乐部以及球员经纪人三方签字方为有效。该合同可另附回国参赛、探亲等特别条款。 (三)转入程序
新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转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转会协议、劳动合同及球员或俱乐部与经纪人的代理合同。
中国足协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
未经索要,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无效。
收到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传真件后,中国足协即可为球员办理参赛证。
新俱乐部持球员参赛证、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到新协会办理球员转会注册手续。 新协会为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球员的转会材料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此时球员获得临时注册资格,在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原件后,球员获得正式注册资格。
中国足协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答复,中国足协将通知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可以要求新协会撤销此临时注册。 只有获得《国际转会证明》或临时注册资格并办理了参赛证的球员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三十六条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转会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外籍球员,可以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应当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转会费的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球员转出
球员转会至香港或澳门地区时,转会手续按照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球员,可以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