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章程

2019-01-27 15:37

xx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xx委办发?xx?xx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理事会,是指按照《xx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通过一定程序派出相关人员组成的,对医共体建设进行规划、监督、指导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xx医共体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医共体管理中心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性质。理事会是医共体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层选拔任用、医保支付政策、政府投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监督和指导机构。在xx医共体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组建以xx医疗中心(集团)的资源为支撑,以全区3家区级公立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内1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市、区、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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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联动的区域医疗服务共同体。通过组建医共体,完善区级医院、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达到65%,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逐步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对医改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目标。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医共体建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医保支付政策及政府投入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审议医共体管理中心工作,检查、监督医共体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提议修改医共体理事会章程;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理事会届满前3 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的决策方式

理事会以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办公室及医共体管理中心实施,具体见相应条款。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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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xx医共体理事会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区委书记、区长担任理事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联系线区府办副主任、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xx医疗中心(集团)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区卫计局负责人及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理事需由选派单位以书面的方式选派与更换。理事因故不能完成任期的,派出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理事不能履行相应义务,由理事会决定,予以更换或除名。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2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行使理事会日常管理职权,并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会议记录、资料收集整理、档案归存和理事日常联络、各部门协调等事务。理事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分管副区长兼任),受理事会领导;办公室副主任3名,由区府办联系线副主任和区卫计局局长、xx医疗中心相关负责人兼任,受办公室主任领导。

第十一条 理事会办公室下设医共体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建医共体管理委员会;

(二)组织制定全区医共体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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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医共体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解决医共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四)聘任或解聘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主任; (五)组织医共体内各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或授权,签署理事会的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先行对医共体相关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权,并立即向理事会报告;

(五) 理事会授权或法律、法规、医共体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办公室主任需协助理事长提前通知全体理事,提供会议主要议题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前期沟通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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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办公室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召集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理事长必须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的,常务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一)理事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医共体管理中心主任无法正常主持医共体管理中心日常工作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主任无法正常主持医共体日常工作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医共体管理中心、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医疗机构遇有重要变化,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

(五)理事长认为有其他影响医共体建设发展的重要情形的。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对理事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主张;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对会议议题进行明确表态。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会议内容,准确记录各位理事针对每一个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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