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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机房;
⑻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⑼对监控系统录像资料,每班进行整理,对记录有重要资料信息的录像带,应进行文字记录并予以编号存档。如因工作疏忽造成重要资料信息丢失的,应追究当班值班监控人员的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⑽所有电脑应用程序、操作系统的退出必须按规程正常进行,严禁非正常退出系统和不正常关机;
⑾系统维护时,不得随意修改密码、系统参数、费额表和时钟。 供配电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⑴项目公司及各收费站供电、供水设备房属重点安全保护驻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⑵配电室、UPS电源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杂物;
⑶严格遵守巡查、设备管理和设备维护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运行记录;
⑷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的专用供电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或随意改变功能;
⑸保持供电设备用房清洁,定期清洁供电设备;
⑹各收费站必须做好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养护维护工作,确保变压器、发电机组、UPS逆变电源、电源稳压器等重要设备可靠运行;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⑺当停电时,相关人员应按照《停电应急处理流程》进行操作。
设备维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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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站级设备出现故障时,收费员及时报收费站站长或收费班长,由值班(站)长进行初步处理。如仍有问题,上报营运机电部维护人员,并填写设备保修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⑵监控室值班主任接到故障报告后,通知运营管理部安排维护人员排除故障;
⑶故障排除后应汇报监控值班主任,并如实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⑷机电维护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收费作业的故障; ⑸维护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讨论,及时总结、交流有关设备故障处理的经验、技术;
⑹总结机电系统中常见简单故障,编写常见故障的处理办法和流程,指导各收费站自行解决常见简单故障。
收费车道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⑴对车道设备的维护不得随意修改系统配置参数、创建或删除文件;
⑵不得将未经批准使用的自备软盘、移动硬盘等插入主机进行操作;
⑶收费员如遇收费设备异常或操作异常,应及时上报收费班长,由收费班长先行处理,如遇超过权限范围或处理不了的故障,必须及时上报监控值班室,并做好相应记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⑷电源维护工作中不得改变三相电源的相序、拆卸零线。否则,造成设备损坏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⑸严禁随意移动收费亭内设备,严禁扳动收费车道和收费亭内摄像机镜头,不得遮挡摄像机镜头。否则,一经发现,经追究当事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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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⑹严禁随意开关供电和设备电源,当收费站停电时,应及时向监控值班室汇报,并填写好相应的记录单。 电力设备巡检制度 定期巡检要求
⑴配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应巡检一次,并记录当天的各项电压和电流,三相有功和无功电度表的读数;
⑵稳压电源、UPS逆变电源、配电柜电气及线路每天巡检一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⑶变压器和低压架空线路每月巡视一次,地埋线半年测试一次;如有异常应及时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及时处理;
⑷运行中的发电机及附属设备,应每隔一小时巡视一次; ⑸接地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查并测试一次接地电阻; ⑹漏电保护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试跳与检查。 不定期巡视检查要求
⑴每年在用电高峰季节,应增加巡检次数; ⑵节假日应增加巡查次数;
⑶大风、雨、雾等恶劣天气,应增加巡查次数;
⑷事故停电或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进行检查,排除故障恢复供电。
路产路权维护及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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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标文件》中《特许经营协议》第39条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本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公司协助其工作,为此项目公司成立路政及交通协管机构(管护大队,下设中队),协助其在项目公路上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并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以确保项目公司合法权益,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为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路产路权维护及路政管理职责
项目公司将根据《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招标文件》中《特许经营协议》第39条有关路政管理的要求,在本项目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⑴负责公路的路产巡视、路产监管、路产赔(补)偿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⑵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⑶发现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34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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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⑸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承担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并按规定收取清障收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⑹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不得擅自在本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并于每月底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报赔(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⑻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本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⑼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外的其他标志时报请政府批准。
⑽项目公司对经政府批准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公路或进行管线施工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补偿费。
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破坏项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⑿造成本项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项目公司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处理。
⒀对持有公路管理机构合法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通过本项目公路时,所采取的技术和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具体的通行与加固方案由项目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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