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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者立法建议稿的观点
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放弃工伤保险赔偿选择民事侵权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弥补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而且,企业为职工投保,也意味着它已经将工伤赔偿风险做了有对价的转嫁,应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4)也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既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事故的赔偿。(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95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1996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该草案采取的是补充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则未对此事项做出规定。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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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民法典建议稿中采用补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到了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试图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则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保护。这一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应当认识到,这样的制度安排效率很低。正确的解决之道还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水平大致相当。
这样一来,“补充”和“选择”都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注释:
(1)参见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相较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言的优势,本文会详细论述。
(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4)参见[法]让- 雅克·迪贝卢、爱克扎维尔·普列多:《社会保障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5)参见前引(3)王泽鉴书,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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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周开畅:《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7)参见前引(6)周开畅文。
(8)参见周开畅:《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4月) ,第23页。
(9)参见钟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10)前引(1)。
(11)See John G. Fleming, Rumination on TortLaw; A symposium in Honor ofWexMaloner: Is ThereA Future For Tort? The Legal Studies Forum,American Legal StudiesAssociation, May, 1984. (12)Kevin Purse, Common Law andWorkerspCompensation in Australia, Australian Journal of Labor Law, October 2000,Volume 13.
(13)参见童贵文:《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的危机与发展趋势》,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4月) ,第14 -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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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Ivar Strahl, 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59, Volume 3, p. 212. (15) Dias andMarkensinis, Tort Law (2nd ed. , 1989) , p17. (16)参见前引?lx,第14页。
(17)通常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可见,工伤保险制度本身也含预防工伤事故的机制。
?(18)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合》,载沈宗灵等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1552页。 (19)前引(3),第295页。
(20)参见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21)See Friedmann, Social Insurance and Tort Liability, 63 Harv L. Rev 241 (1949) . 转引自前引(3),第296页。
(22)参见前引(20)。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民法典建议稿采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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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引(3),第295页。
(24)参见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
(25)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法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出处:《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