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3)

2019-01-27 20:42

5000 财经、政法、管理类 院校 8000 10000 1000 体育类院校 2000 3000

3.98 3.56 3.32 9.88 9.01 8.50 艺术类院校 外语类院校 5000 8000 10000 1000 2000 3000 4.65 4.15 3.88 14.17 11.99 10.61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学校类别 1000 普通、体育高职院校 艺术高职院校 1.34 1.88 2000 1.31 1.79 3000 1.28 1.72 5000 1.25 - 8000 1.23 - 10000 1.21 -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 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各类高职院校 办学规模(人) 1000 2.20 2000 1.84 3000 1.65 5000 1.51 8000 1.33 10000 1.30

第三十四条 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游泳馆可根据需要和有关配置规范选配。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学校类别 1000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 1.65 2000 1.32 3000 1.05 5000 0.98 8000 0.75 10000 0.71 注:体育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并入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指标,见第三十二条 二款。

第三十五条 校级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中心等。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学校类别 1000 各类高职院校 1.37 2000 0.97 3000 0.94 5000 0.74 8000 0.68 10000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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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学校类别 1000 各类高职院校 0.73 2000 0.53 3000 0.49 5000 0.73 8000 0.59 10000 0.48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 体育院校 生均指标 8~10 10 第三十八条 单身教师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5执行。

表15 单身教师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各类高职院校 5000 0.50 8000 0.45 10000 0.40

第三十九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人) 学校类别 1000 各类高职院校 1.37 2000 1.35 3000 1.33 5000 1.30 8000 1.26 10000 1.19 注:、清真食堂按就餐人数,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生。

第四十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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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人) 各类高职院校 1000 2.10 2000 1.86 办学规模(人) 3000 1.62 5000 1.11 8000 1.09 10000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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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四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

第四十五条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八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四十九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五十条 楼梯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五十一条 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五十三条 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五十四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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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三、各类用房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及设备,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四、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没见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配置降温设施。

六、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根据安全要求,应在校园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园内和楼宇内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训、生活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校园内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应与总体同步建设。

第六十条 校园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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