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图书馆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计算依据是:
一、阅览室
(一)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 料阅览室)等。阅览室总设座率见下表。
图书馆阅览室设座率(%)
学校类别 普通高职院校 体育、艺术高职院校 办学规模(人) 1000 - 17 2000 - 17 3000 - 16 5000 16 - 8000 15 - 10000 15 - (二)根据图书馆藏、借、阅于一体的使用要求,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各种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含报刊阅览室)每座2.0㎡,电子阅览室(含音像)每座3.0㎡。
二、书库
(一)图书馆书库面积按下表规定的图书册数计算。
图书馆藏书量(册/生)
学校类别 各类高职院校 办学规模 1000 110 2000 110 3000 5000 100 8000 90 10000 90 100 (二)每平方米藏书量根据藏书方式确定,开架按220~260册、闭架按320~350册计算,开闭架比例可按8:2或7:3。
三、检索、出纳、报告厅、办公、业务、技术用房、信息网络中心
(一)设小型学术报告厅、电脑检索、出纳厅( 包括存包处等 ),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400~600㎡。小型学术报告厅座位100~200座。 (二)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10%。 (三)技术及设备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5%。 (四)信息网络中心的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200~700㎡。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办学规模1000~3000人的院校 K=0.8,5000~10000人 K=0.7)。办学规模5000人的院校可配置2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8000~10000人的院校可配置3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以便学校集会和开展大型文娱活动。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见下表。
普通、艺术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表(㎡) 办学规模 1000 2000 风雨操场 1216 1216 体育馆 - - 健身房 - 400 乒乓球 (羽毛)房 - 400 体质检测 100 100 合计 使用面积 1316 2116 折合 建筑面积 1645 2645 28
3000 5000 8000 10000 1216 - - - - 2826 3403 3403 800 400 - 800 400 - 600 600 100 200 200 200 2516 3426 4203 5003 3145 4894 6004 7147 注:在室内体育用房总建筑面积内,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对各类场馆用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了校级办公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校级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还包括民主党派办公室、等。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校级机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及各类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进行计算,换算成生均指标。一般干部每人使用面积6㎡,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12㎡,副校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18㎡,正校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36㎡。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大学生活动用房的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培养,使其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学生宿舍按国家发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单身教师宿舍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单身教师宿舍配置的比例:5000人及以下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5%,10000人及以上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2%,每人建筑面积24㎡,作为青年单身教师住宿的过渡用房,周转使用。 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食堂(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合并使用)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8计)。餐厅和厨房及其附属用房面积指标计算依据是:
一、餐厅
(一)学生就餐人数按总人数的100%,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学生总人数的40~50%计算。 (二)教职员工的就餐人数按总人数的75%,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就餐教职工总人数的50%计算。
(三)大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0.94㎡。 二、厨房及附属用房
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餐厅面积的1.04倍计算。
第四十条 规定了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由于高职院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每所学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后勤用房的设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后勤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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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四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其校舍建筑、本质安全是第一位的,同时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不盲目追求高标准,关键是适用于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建筑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一般宜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相关行业规范确定。部分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根据使用和节约土地的要求,建筑层数可适当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各种教学、实训实验用房名目繁多。不同功能用房有不同的空间要求,其建筑净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相关规范确定。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变动较大,各类校舍在平面布置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以适应专业变更和教学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各类校舍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采用比较规则的平面布置和立面造型。
第四十五条 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筑的门厅、走廊除通行功能外,还有集散、小憩、交流的作用。所以其大小、宽度等均应根据人流量,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功能要求来确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墙面装修具有保护墙体、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室内外装修材料均应选用适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雨水渗漏、夏季太阳辐射过强造成室温过高、冬季寒冷造成室温过低现象,确保各类教学、生活等用房的正常使用,屋面必须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学生身心健康。因此,要处理好各类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照明、换气等要求。
教学用房应有最佳建筑朝向,采光要均匀,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换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合理采取降温、采暖措施,并能充分利用绿色能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安装建筑防雷装置,还应对内部设备与设施安装防护装置,避免雷击。 第六十条 围墙应安全、美观,还应防止攀越,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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