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2019-01-27 20:46

再论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关键词:少杀慎刑和谐社会内容提要:《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导全党、全国各方面工作的指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多种手段并用,坚持“以人为本”更要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从倚重“严打”转向“宽严相济”是一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少杀慎刑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少杀慎刑。最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它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导全党、全国各方面工作的指针。

笔者在出席董必武法学思想研讨会2005年年会时,提交过一篇《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论文,现根据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再就同一命题进一步阐述,故曰《再论》。

一、和谐社会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贡献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个过程也就是逐步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闯出了一条“在农村创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新道路,使革命队伍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夺取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使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我非常赞成中央党校原副校长龚育之同志的概括: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三大理论创新———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这三大理论创新,使马克思主义重新放射出耀眼的光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所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它不仅是指导当前各项工作的指针,而且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奋斗目标,对于确保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乃至建设各民族友好相处的和谐世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该把它放在更宽、更广的范围内来理解它的伟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少杀慎刑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六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在我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把“人”放在了本体的地位。

依笔者的愚见,对于“以人为本”的概念,应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以人为本”就是指“人本位”,或曰“民本主义”,它与“官本位”及“国家至上,社稷为重,民为轻”相对称。其实际含义就是承认在世界万物中,人是根本。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公权力的

各级官员,无论考虑任何问题,都应以人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民为重,君为轻”的思想,17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主权在民”、“司法独立”以及“民主、自由、人权”等口号,反对专制独裁和司法擅断,大体都是表示了相近的意思。现在中央文件正式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则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光大。 第二个层面,“以人为本”不仅是一般地倡导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应侧重于向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倾斜。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侧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那些有权有势的官宦以及大款、大腕,没有必要给他们锦上添花,而应当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善事。例如,应当特别强调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下岗职工以及贫弱无助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是一般地要对劳资双方平等地进行保护,而应当突出强调保护那些受奴役、受剥削的打工仔。这是因为,相对而言,这些人(或某一类特殊的群体)与对应的另一方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受侵犯,而且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几乎无力反抗,以其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与相对方抗衡,因此才需要全社会的关怀和公权力的介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也才能突显出“以人为本”口号的实际意义。

第三个层面,特殊地说,坚持“以人为本”,更要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体现在刑法上,必须革除那些以无限度报复为特征的酷虐刑罚。尽管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但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①,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时,必须特别慎重,严格对适用死刑的程序控制,并且对已被定罪者给予必要的救济途径,确保不使无辜者被冤杀或者将罪不至死者错杀。

纵观人类历史,在专制制度下,统治者恣意所为,惯以刑杀立威,视人的生命为草芥。人有小过,动辄被处死。例如,隋炀帝“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其后又下令:“为盗者籍没其家”。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草菅人命,引起民众的反叛,“自是群盗大起”。炀帝又试图以更严厉的刑罚实施大规模镇压,终至“百姓怨磋,天下大溃”1],遂使在多年战乱后重新统一了全中国的隋朝,只存留短短的37年。再如,中国近代史上的独夫民贼蒋介石,为镇压人民革命而大开杀戒,杀人如麻,其最后的垮台就是历史的必然。最近的事例,是前苏联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的“大清洗”,被冤杀者数以百万计,由此埋下了祸根,成为导致这一超级大国在70年后顷刻瓦解的重要原因。诸如此类的教训,发人深省。 话说回来,无论在任何社会,凡是开明的统治者都懂得“恤刑慎杀”的道理。例如,隋末义军蜂起,唐高祖李渊于太原起兵之初,就针对暴君隋炀帝的严刑峻法,颁布了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十二章。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尽削大业(隋炀帝年号)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筒,取便于时。”2]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更定新律,力排众议,废除了断趾之法,并将连坐皆死改为配役或流放。“比古之死刑,殆除其半。”2]286太宗又告诫群臣,“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亲自倡导对死刑复奏制度的

进一步改革,定制为“京外三复奏,在京五复奏”,以便给皇帝留下一段充裕的时间去思考对已判死刑者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刀下留人。如此慎用死刑、省刑宽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据史籍记载:贞观四年,全国判处死刑只有二十九人。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曾就此评论道:“刑轻而犯者少,何其盛也!”3]正是由于盛唐时期的统治者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营造了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百年盛世,其影响直达现代。如今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凡是华人集中居住的地方,仍被称之为“唐人街”。

由此可见,和谐社会总是与慎用死刑、省刑宽法分不开的。反之,严刑峻罚、杀人太多,决不是文明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浅显道理。 三、对付严重刑事犯罪不能仅靠“严打”的单一手段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无矛盾、无冲突的太平世界,更不能把它设想为躲避矛盾的“世外桃源”。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但凡有人类群居的地方,人与人之间就难免发生磨擦,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问题不在于一个社会有没有矛盾,而在于执政党和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如果对社会矛盾不予正视或者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的不断积聚就会引起冲突和对抗。当执政党和庞大的国家机器失去对社会冲突的调控能力时,国家就会出现危机,甚至有可能导致亡党亡国。这样说,绝非危言耸听,前车之鉴已屡见不鲜。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使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进而使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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