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行政村各单位要依照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怠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较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乡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乡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基层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乡政府办公室,接警处警电话为0943—3278099。乡政府办公室依托各村、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乡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村、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和特大(1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单位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乡政府立即启动本
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 果涉及或影响到我乡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乡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重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公安派出所和基干民兵为突击力量,以青年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乡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并商请乡人武部和公安派出所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村、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
理。乡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怠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乡专项突发公共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忌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乡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县政府。
(五)、乡民政保障事务所等部门会同当地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乡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