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6 气密性能 air permeability performance
外门窗在正常关闭状态时,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 2.1.17 水密性能 watertightness performance
外门窗正常关闭状态时,在风雨同时作用下,阻止雨水渗漏的能力。 2.1.18 空气声隔声性能 airborne sound insulating properties
外门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为空气声隔声性能。 2.1.19 传热系数 thermal transmit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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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定传热条件下,门窗两侧空气温差为1K,每小时通过单位面积的传热量,以W/(m2K)计。 2.1.20 安全玻璃 safety glass
破坏时给人的切割性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玻璃和夹层玻璃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产品。
2.1.21 露点温度 dew-point temperature
是指被测温空气冷却到水蒸气达到饱和状态并开始凝结出水分的对应温度。
2.2 符号
2.2.1 Wk——风荷载标准值; 2.2.2 W0——基本风压;
2.2.3 βgz ——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2.2.4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2.2.5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2.2.6 V0——水密性能设计用10min平均风速; 2.2.7 C——水密性能设计计算系数: 2.2.8 L——杆件长度;
2.2.9 [u]——杆件弯曲允许挠度值; 2.2.10 umax——杆件弯曲最大挠度值; 2.2.11 ΔP——水密性能压力差值;
2.2.12 σk——风荷载(标准值)作用所产生的应力; 2.2.13 ?k——材料强度标准值; 2.2.14 K——安全系数;
2.2.15 q1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 2.2.16 q2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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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节能门窗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节能门窗应通过型材和玻璃制品及配件的合理选择与搭配,满足建筑设计中的节能和其它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3.1.2 建筑节能门窗采用的型材、增强型钢、密封条、密封胶、玻璃和五金件等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3.1.3 建筑节能门窗受力杆件(指参与受力和传力的杆件)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且不得低于建筑设计及当地抗风压性能要求。
3.1.4 节能门窗所采用的型材主要有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铝木复合型材、铝塑复合型材等;所采用的玻璃主要有普通中空玻璃、Low-E中空玻璃、镀膜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3.2 型材
3.2.1 建筑节能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1 建筑节能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除应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的规定外,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气候老化性能:暴露4000h后,冲击强度保留率不小于60%;颜色变化△E不大于5,△b不大于3;
2) 可焊性:五个试件焊角平均应力不小于35MPa,最小应力不小于30MPa;
3) 低温落锤冲击性能:10个试件在-10℃时,在1000g质量锤体冲击下,型材可视面破裂个数不大于1个,共挤型材的共挤层不能出现分离;
4) 主型材两个相对最大可视面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为±2.0%,每个试样两可视面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之差应不大于0.4%,辅型材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为±3.0%;
5) 型材经150℃加热30min后应无气泡、裂痕、麻点,共挤型材的共挤层不能出现分离。 2 主型材腔室不少于3个,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 3 型材厚度(D)不小于60mm。
4 主型材按壁厚可分为A、B、C三类,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主型材壁厚分类(mm)
项目 可视面 非可视面 A类 ≥2.8 ≥2.5 B类 ≥2.5 ≥2.0 C类 不规定 不规定 5 塑料门所用增强型钢壁厚不小于2.0mm,塑料窗所用增强型钢壁厚不小于1.5mm。
6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型材外形尺寸如图3.2.1所示,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注:1-排水腔室 2-保温腔室 3-增强型钢腔室 W—宽度 D—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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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1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表3.2.1-2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mm) 外形尺寸 型材厚度(D)≤80 型材厚度(D)>80 型材宽度(W) 极限偏差 ±0.3 ±0.5 ±0.5 7 PVC-U型材有白色型材、共挤型材、覆膜型材、通体着色型材。通体着色型材不宜用于建筑外门窗。
3.2.2 建筑节能门窗用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
1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化学成份应符合《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份》GB/T 3190的有关规定,基材、阳极氧化、着色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喷涂型材和隔热型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型材横截面积尺寸允许偏差可按普通级执行,对有装配关系的型材,尺寸偏差应选用GB/T5237.1规定的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 门窗应采用穿条式或浇注式隔热铝合金型材,其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表3.2.2-1 隔热铝合金型材主要性能指标 试验结果 试验项目 复合 方式 穿条式 浇注式 穿条式 浇注式 纵向抗剪特征值N/mm 室温 纵向剪切试验 横向拉伸试验 高温持久负荷试验 热循环试验 ≥24 ≥24 ―― ≥24 低温 ≥24 ≥24 ―― ―― 高温 ≥24 ≥24 ―― ―― 横向抗拉特征值N/mm 室温 ≥24 ≥24 ―― ―― 低温 高温 隔热材料残余变形量平均值mm ―― ―― ≤0.6 ≤0.6 ―― ≥24 ≥24 ―― ≥12 ≥24 ―― 4 隔热铝合金型材在室内外温差20℃的作用下导致的弯曲变形绝对值应不大于2.5mm。
5 门窗框、扇、拼樘料等主受力杆件所用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小于2.0mm,窗不小于1.4mm,组合窗拼樘框不小于2.0mm。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2 铝合金建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 阳极氧化 品种 阳极氧化加电解着色 阳极氧化加有机着色 膜厚级别 表面处理层厚度 AA15 B (有光或哑光透明漆) 膜厚级别 S (有光或哑光有色漆) ≥40 装饰面上涂层最小局部厚度μm 装饰面平均膜厚μm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30(二涂) ≥40(三涂) 3.2.3 建筑节能门窗用铝木复合材料 室外侧使用铝合金型材,内侧使用木材,通过连接卡件或螺钉等连接方式,组合成框、扇结构的门窗,如图3.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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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43铝木复合(以铝材为主)型材铝木复合(以木材为主)型材1——铝型材 2——连接卡件 3——木材 4——隔热条
图3.2.3 铝木复合门窗型材
1 铝型材:铝木复合门窗铝型材宜选用断桥隔热铝型材,应符合《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份》GB/T 3190、《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的要求。
2 木材:
1) 木材应选用同一树种材料,集成材的含水率应为8%-15%。甲醛释放含量应不大于1.5mg/L(D1级);
2) 集成材外观质量应为优等品,可视面拼条长度应大于250mm,宽度方向无拼接,厚度方向相邻层的拼接缝应错开,拼接缝隙紧密。
3) 木材表面光洁、纹理相近,无死节、虫眼、腐朽、夹皮等现象。型材平整无翘曲,棱角部位应为圆角。
4) 木材用水性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GB/T 23999的规定,面漆应符合C类漆的要求,底漆应符合D类漆的要求。漆膜厚度宜为80μm-120μm 。
5) 连接卡件宜采用PA66GF25(聚酰胺66+25 玻璃纤维)材料或ABS等材料,固定卡连接件螺钉直径应不小于3.5mm。
3.2.4 建筑节能门窗用铝塑复合材料
1 建筑节能门窗用铝塑复合材料中PVC-U塑料基材应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的要求。
2 建筑节能门窗用铝塑复合材料中铝合金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的要求,窗主要受力杆件型材壁厚不小于1.4mm,门主要受力杆件型材壁厚不小于2.0mm,组合窗拼樘框不小于2.0mm。如图3.2.4所示。
铝塑铝复合型材 铝塑复合型材
注:1-铝型材 2-PVC-U型材 3-铝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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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4 塑料型材与铝合金型材复合型材
3 铝塑复合型材的纵向抗剪、横向抗拉特征值应不小于24N/mm。
3.3 玻璃
3.3.1 建筑节能门窗玻璃的品种、颜色和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选用。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建筑用安全玻璃》GB 15763、《平板玻璃》GB 11614、《中空玻璃》GB/T 11944、《吸热玻璃》JC/T 536、《镀膜玻璃》GB/T 18915。
3.3.2 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简称Low-E玻璃)的门窗,所用Low-E玻璃除应符合《镀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真空磁控溅射法(俗称离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必须合成中空玻璃使用,在合成中空玻璃时应将Low-E玻璃边部与密封胶接触部位的Low-E膜除去,Low-E膜层应位于中空气体层内,中空气体层内应为惰性气体。
2 由热喷涂法(俗称在线法)生产的Low-E玻璃可单片使用,Low-E膜层应面向室内。 3.3.3 夹层玻璃除应符合《夹层玻璃》GB 15763.3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夹层玻璃应为干法加工合成,其中间层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 2 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
3.3.4 外门窗应采用中空玻璃,中空玻璃应符合《中空玻璃》GB/T 11944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其空气层厚度(两层玻璃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9mm。中空玻璃的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间隔条应采用连续折弯。空气层采用充惰性气体可进一步降低传热系数,适合保温要求较高的门窗使用。 3.3.5 典型玻璃的光学、热工性能参数应按照《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中的规定值采用。
3.3.6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做法,第一道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窗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应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有框窗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以采用硅酮密封胶。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厚度为5mm─7mm,隐框中空玻璃胶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特殊规格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图3.3.6所示。
注: 1-玻璃 2-干燥剂 3-外层密封胶 4-内层密封胶 5-内隔框 6-干燥气体层
图3.3.6 中空玻璃胶层剖面图(单位mm)
3.4 五金件
3.4.1 建筑门窗采用的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材质以不锈钢、铝合金、锌合金以及优质工程塑料为主,应具有操作方便及标准化、系列化的特点。
3.4.2 建筑门窗采用的五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声,满足使用功能、环保和耐蚀性要求。其表面质量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手触部位表面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其表面处理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建筑门窗五金件表面处理要求
10 品种 阳极氧化、着色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