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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AA15 B 级 40μm--120μm ≥30μm 注:有特殊要求的按《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 选择
3.4.3 门窗与墙体连接件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716的规定,门窗用副框的材质应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材,其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钢材表面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副框最小截面尺寸应不小于40mm320mm。
3.4.4 门窗增强型钢横截面为封闭形状, 内外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为开口形状,其表面镀层应符合《金属覆盖层钢铁件上的锌电镀层》GB/T9799 电镀锌处理的规定。增强型钢横截面宜为封闭形状,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小于2.0mm;窗不小于1.5mm;组合拼樘管不小于2.0mm。 3.4.5 节能门窗应采用两点或多点式执手锁。 3.4.6 门窗框扇构件连接采用的型材、压铸组角件等有色金属连接件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 部分基材GB 5237.1、《锌合金压铸件》GB/T 13821、《铝合金压铸件》GB/T 15114的规定。
3.4.7 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作为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3.4.8 门窗五金件在规定荷载作用下,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0万次,窗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3.5 密封材料
3.5.1 门窗用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3.5.2 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48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性,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3.5.3 建筑外门、外窗的室外防水缝必须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得采用丙烯酸密封膏。
3.6 隔热材料
3.6.1 隔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JG/T174中的相关规定。 3.6.2 隔热材料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表3.6.2 隔热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分 类 材 料 能 基本性能 性 (在标准状态下测试) 项 目 热变形温度 热导率(导热系数) 线膨胀系数 冲击强度(无缺口) 密度允许偏差 邵氏硬度D 产 品 性 能 基本性能 (在标准状态下测试) 抗拉强度(横向) I型 其它型 单 位 ℃ W/m2K K kJ/m g/cm N/mm N/mm MPa MPa % N/mm 32-1技术指标 ≥220 ≤0.35 (2.0~3.5)310 ≥30或不断裂 ±0.05 80±5 ≥120 ≥45 ≥80 ≥4500 ≥3.5 ≥90 11
-5抗拉强度(纵向) 弹性模量 断裂伸长率 高温性能(90±2)℃ 抗拉强度(横向) 低温性能(-30±2)℃ 耐水性能 耐紫外线老化性能 抗拉强度(横向) 冲击强度(无缺口) 抗拉强度(横向) 抗拉强度(横向) N/mm kJ/m N/mm N/mm 2≥120 ≥15或不断裂 ≥60 ≥60 注:1 标准状态指室温23℃±2℃和相对湿度50%±5%的试验室状态。 2 材料性能指由原材料直接制成标准试样进行测试,产品性能指从成品隔热条上直接取样测试。 3 高温性能、低温性能、耐水性能和耐紫外线老化性能(200小时)中的抗拉强度(横向)指标值仅适用于I型条。 3.6.3 铝合金断桥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 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 材料,宽度宜不小于14.8mm。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宽度宜不小于6mm,且型材应按多腔设计。如图3.6.3所示:
图3.6.3 铝合金断桥隔热型材
3.7 其他材料
3.7.1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3.7.2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3.7.3 金属丝窗纱应符合《窗纱型式尺寸》QB/T3882和《窗纱技术条件》QB/T3883的规定。塑料丝窗纱应用定型纱网,不得使用编织型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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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节能门窗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门窗的立面分格、外观效果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4.1.2 建筑外门窗的物理性能应根据建筑节能、防水抗渗、隔声、采光要求及建筑地点的风荷载、建筑高度、场地类别等因素确定。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采光性能、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的指标值。
4.1.3 建筑门窗的立面分格和外观效果由设计单位负责,并应提供门窗外立面设计图、详细的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设计选用标准图集时,应注明门窗标准设计图集号和门窗编号,指明门窗种类、系列、规格以及所配的玻璃品种、厚度等。
4.1.4 建筑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单项工程设计的要求。
4.1.5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两侧50m范围内,新建建筑临街一侧应设计、采用具有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建筑节能门窗。
4.1.6 建筑东、西、南向的外门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
4.1.7 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阳台门)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单一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阳台门)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7-2011中4.2.3条的规定执行。
4.1.8 公共建筑外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宜小于幕墙面积的15%。在任何情况下,利用外窗进行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4.1.9 居住建筑外窗通风开启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2 厨房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应大于等于0.60m; 3 当外窗开启面积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4.2 物理性能要求
4.2.1 建筑节能外门窗物理性能应满足表4.2.1的规定。
表4.2.1 建筑节能外门窗物理性能
序号 项 目 基本风压≤0.45kN/m2时 1 抗风压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1-6层建筑应≥2级,P3≥1500Pa; 物理性能指标 基本风压≥0.45kN/m2时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1-6层建筑应≥3级,P3≥2000Pa; 7层及其以上应≥3级,P3≥2000Pa。 7层及其以上应≥4级,P3≥2500Pa。 在10Pa检测压力差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2 气密性能 1-6层建筑应≥4级,q1≤2.5m3/(m2h) q2≤7.5m3/(m22h); 7层及以上建筑应≥6级,q1≤1.5m3/(m2h) q2≤4.5m3/(m22h) 未渗漏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基本风压≤0.35kN/m2时): 3 水密性能 1-6层建筑应≥2级 (150 Pa≤△P≤250 Pa); 7层及以上建筑应≥3级(250 Pa≤△P≤350 Pa)(100m以上建筑应经计算决定) 4 保温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外窗传热系数K:甲类公共建筑应≤3.0w/(m22K), 乙类公共建筑应≤3.4w/(m22K),13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0.40时应≤3.6w/(m22K),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0.40时应≤3.2w/(m22K) 空气声隔声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Rw+Ctr)不小于30dB (临交通干线的外窗), (Rw+Ctr)不小于25dB (其他外窗)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低于下值: 透光折减系数Tr≥0.45 5 6 采光性能 4.3 建筑设计
4.3.1 建筑门窗立面尺寸,应根据天然采光和建筑隔热节能要求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4.3.2 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宜采用塑料、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等框料的中空玻璃窗,限制使用非中空玻璃的单框双玻门窗。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4.3.3 多层公共建筑、1─6层居住建筑外窗宜采用平开窗。高层公共建筑、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内平开、下悬开启或多点锁具上悬窗,不应设计外平开窗。
4.3.4 建筑的外窗宜设外遮阳,屋顶天窗(包括中庭采光顶)应设外遮阳。 4.3.5 整樘窗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Ut=(∑Ag Ug+∑Af Uf+∑lΨΨ)/ At
2
式中:Ut——整樘窗的传热系数[W/( m2K)];
2
Ag——窗玻璃(或者其它镶嵌板)面积(m);
2
Af——窗框投影面积(m);
2
At——整樘窗的面积(m);
lΨ——玻璃区域(或者其它镶嵌板区域)的边缘长度(m);
2
Ug——窗玻璃(或者其它镶嵌板)的传热系数[W/(m2K)]
2
Uf ——窗框的面传热系数[W/( m2K)]
Ψ——窗框和玻璃(或其他镶嵌板)之间的附加线传热系数[W/( m2K)]
4.3.6 整樘窗的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w=SCC3SD=SCb3(1-Fk/Fc)3SD
式中:SCw——整樘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2
Fk——窗框的面积(m);
2
Fc——窗的面积(m),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合
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4.3.7 整樘窗的可见光透射比应按下式计算:
τt =∑τv Ak / Ac
式中:τt——窗的可见光透射比;
τv——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2
Ak——窗玻璃的面积(m);
2
Ac——窗的面积(m),Ak / Ac为窗框面积比。
4.3.8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规程表4.5.6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3.9 设置外凸(飘)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设置外凸(飘)窗时,外凸(飘)尺寸不宜大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凸窗中心线);凸(飘)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开窗传热系数值降低10%。
2 居住建筑北外墙不应设置外凸(飘)窗,其他朝向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外凸(飘)窗。当确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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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外凸(飘)窗时,外凸(飘)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相同朝向窗传热系数值降低10%且不应大于
2
2.8w/(m2k),外凸(飘)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2.0W/(㎡2K)。 4.3.10 平开门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2400mm。 4.3.11 外平开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6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400mm;推拉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500mm。
4.3.12 门窗的立面开启形式、开启面积比例和安装型式,应根据各类用房使用特点具体确定,必须满足房间自然通风导引风路的要求,并保证美观、启闭灵活、维修方便和安全性。
4.3.13 设计应明确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选用彩色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满足可见光透射比要求。
4.4 结构设计
4.4.1 节能门窗结构及固定件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对其风荷载、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强度、正常使用要求,并符合有关耐久性的规定。
4.4.2 作用于门窗上的风荷载标准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按下式计算:
wk =βgzμS1μz w0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m);
βgz——阵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s1——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2
w0——基本风压(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4.3 门窗杆件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承条件采用结构力学弹性方法计算内力和挠度,计算方法应按《未增塑聚氯乙烯塑料窗》JG/T 140-2005的有关规定。不同种类门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门窗主要受力杆件相对面法线挠度
门窗名称 塑料门窗 及其他门窗 铝合金门窗 支撑不同玻璃 夹层玻璃 中空玻璃 夹层玻璃 中空玻璃 挠度设计值u≤〔u〕 〔u〕=L/120 〔u〕=L/180 〔u〕=L/100 〔u〕=L/150 挠度最大值 u≤15mm u≤20mm 表中:u——挠度设计值;
〔u〕——主要受力杆件弯曲相对允许挠度值。
4.4.4 玻璃厚度、面积应经计算确定或按规范选用,计算或选用方法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4.4.5 材料的重力密度可按表4.4.5采用。
3
表4.4.5 材料的重力密度γg(kN/m) 材料 平板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 钢材 铝合金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γg 25.6 78.5 28.0 13.7 4.4.6 门窗用玻璃的长期强度设计值可按表4.4.6采用。
2
表4.4.6 长期荷载作用下玻璃强度设计值fg(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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