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质量管理体系
(1)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管理部门的年审结果。
(2) 施工单位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等。
(3)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等。
(4) 施工单位业绩。
2.核查安全管理体系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
(4) 特殊作业工人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效。
2.1.8 核查分承包项目的合法性及分承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核查分承包项目的合法性
依据建筑法、施工合同,以及企业资质规定的分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确认分承包项目是否合法。核查时 应注意: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
包单位自行完成。
(3)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 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应订立书面合同。
2.核查分承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同上述“核查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相关部分内容。
2.1.9 核查第方检测机构资格
(1) 核查第方检测机构资格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管理部门的年审结果。
(2) 核查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3) 核查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
2.1.10 工程测量控制
(1) 审核施工单位工程测量方案。
(2) 核查坐标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高程控制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确定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以书
面形式交给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验。现场监理人员做好交验见证工作。
(3) 核查施工单位的测量器具:同下述“机具设备检查”中现场计量器具部分内容。
(4) 核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执业资格。
(5) 核查施工单位的测量依据,复核平面定位测量、高程测量成果。
(6) 核查标石(或标桩)、水准点的位置及保护措施。
2.1.11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
(1)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分类码放,作好标识,并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
1) 外观检查:核查已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并确认是否与样品相符。
2) 复验:对符合下述条件的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①规范标准要求进场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
②凡标识不清或认为质量问题的材料。
③对质量保证资料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材料。
④由工程重要程度决定,应抽取一定比例试验的材料。
⑤国外进口材料。
3) 书面检验:核查施工单位准备订购或已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文件 (包括技术
说明书、出场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以及复验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地方实行
市场准入制度的,尚需要提供市场准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