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2019-02-14 23:38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 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 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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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 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办案体会:

第一、从案件本身而言,承办律师在此向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旦遇到加班情形,应当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即在工作中留心准备身边可行的关于加班的证据;具体而言加班事实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加班申请条》、《加班审批条》、《值班日志》、工资条、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公司的自认)等。第二、从办案经验而言,集团诉讼或仲裁案件对于承办律师有着较高的业务要求。它不仅要求承办律师应当有缜密、严谨而清晰的办案思路、严密而周全的工作计划、更重要的是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此类案件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以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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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3号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 由: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5日,胡某驾车沿兴庆区科技园区德源南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兴春路交叉口,在超越前方车辆时,车辆失控与路口北侧的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当场死亡。该次事故经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二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不负责任。温某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妻子姬某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温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现温某因胡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给温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痛苦和创伤无法弥补。2009年的4月份,姬某的家人来到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上述事情,从他的讲述中得知温某的儿子才一岁多,之前还因为吃三鹿奶粉患上了肾病,为了给孩子看病使这个本不宽裕家如雪上加霜,而对方责任人至今没有进行赔偿,这一连串的打击已经让本身重病的姬某不

堪忍受,几近崩溃,所以由她的其他家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其它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立即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派律师为她们办理此案。 审理结果:

接收此案后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查阅研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数额,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2009年5月11日由兴庆区法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对方胡某一次性赔偿姬某及其子女、公婆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至此,此案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有了这些赔偿款,姬某之子的病也有了希望,她们一家今后的生活也有了着落,车祸酿成的惨剧也有了补救。 后记:

本案中受援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身体患有重病,不幸丈夫遇车祸去世,幼子因奶粉质量问题也患重病,灾难一重接一重,本来艰难维持的一家面临坍塌,法律援助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中,替政府履行社会职责,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这就是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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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4号

因见义勇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

案 由: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日下午17时左右,公交三分公司25路车驾驶员马某驾驶宁A20222号车行驶到北苑小区站时,上来一名男子,直接走入车厢的后面。当车

行驶到民生巷口站(原老二中)时,就听到车厢内有乘客的尖叫声,马某回头看时,车厢内比较混乱,几名女乘客已经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而那名男子正用拳头暴打一名小男孩,马某准备上前制止时,那名男子见状跳车逃跑追赶另一名女乘客。见此,马某不顾一切跳下车拦截,随后马某用力卡住那名男子的脖子,并让周围的群众帮助拨打110报警。这时,那名男子为了逃脱就去咬马某的左手大拇指,在马某用右手掰那名男子时被对方咬断了中指。后来,那名男子被110人员带到了文化街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马某的伤情经银川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2009年7月2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公安分局和银川市客运行业见义勇为协会表彰了马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了五百元的奖励。马某因伤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以及因看病引起的其它费用近万元。就在马某住院治疗后因为没有上班,公交公司也暂停给他发工资,这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马某生活很困难。2009年7月23日,马某的母亲来到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咨询得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就代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决定给予马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办理此案。 办理结果:

因此案中马某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伤,而且为轻伤,已经达到了公诉的要求,公安机关也准备侦查完毕后移交检查机关,但是办案律师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了解到对方当事人即实施加害行为的那名男子有智力障碍,就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件事,只要能够达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即可,经过多次接触,对方终于同意给予马某2.5万元经济赔偿,而马某这一方也不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因轻伤害案属于可自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调解结案,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公安机关便终结了此案。另外,办案律师还建议马某随后要做好工伤的申报工作,争取获得相应的赔偿。 后记: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社会的公德,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在见到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能挺身而出实在是难能可贵,而在见义勇为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法律援助将此种情形列为援助范围,帮助见义勇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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