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是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虽然英雄不再流泪了,但是我们还是忠心的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安定和谐,那样,英雄就更不必流血了。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5号
断指民工被辞 难索工伤工资 法律援助帮忙 维权获得赔偿
案 由: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宁夏西吉县农民工王某来到中宁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青铜峡市某建筑工地打工,他的任务是在建筑工地当木工,用人单位没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给王某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5月25日,王某在工地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电刨子打伤,经诊断为左无名指损伤、左小指中端已缺失。伤后,公司只向王某支付了4000多元医疗费,王某因家在外地且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放弃继续治疗的机会,公司从4月起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王某工资,并辞退了王某,王某伤后生活没着落、没住处,一时深陷囹圄。 办案经过:
2009年6月15日,王某来到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快速得到赔偿。工作人员一边安慰王某,一边联系到用人单位,不料,用人单位即中宁县某公司因工程即将竣工,公司人员已经撤回。王某听后情绪激动,扬言要死到中宁县某建筑公司去。法律援助中
心工作人员再次做他的思想工作,把他从绝望中拉了回来,还为他找临时住所,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他建立生活信心。援助工作人员一边继续联系中宁县某建筑公司,中宁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此事不管,并扬言:爱到哪里告就告去。援助工作人员回来后立即着手帮助王某拟写了工伤申请书,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帮助王某讨回公道。2009年8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得知劳动仲裁程序繁琐、时间长,希望援助中心帮助其快速解决。为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也并没有气馁,多次往返于中宁县某建筑公司交涉王某伤后赔偿及工资一事,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耐心的说服工作,中宁县某建筑公司终于答应协商赔偿,近日,王某依法拿到了赔偿款12000元及拖欠的工资,并向法律援助中心表谢意。 案后心得:
农民工朋友们在进城务工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寻找正常、合法的进城务工途径,注意用人单位的经营资质。
2、学法、懂法,发生劳动纠纷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3、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使劳动者明确知道法律对他们有哪些保护措施,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4、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注重非诉讼调解的作用,防止激化矛盾。
(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6号
雇员受害 终获赔偿
案 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范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受雇到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村委会活动室工地做工,其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毛某,当时毛某与范某某约定日工资为60元。2009年5月29日上午11点许,范某某在上述工地三米高架板上砌砖时,由于架板钢管卡脱落致架板倒塌,导致范某某从架板上摔下,中途遇离地面一米高的钢管拦挡,当即致伤胸部而陷入昏迷,由毛某用车送范某某到隆德县人民医院门诊救治,当天由于该医院仪器出现故障,为拍Ⅹ光片,又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26日出院,住院28天。范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481.98元由毛某支付,其余毛某先后又给付给范某某吃饭费用1250元。经医院诊断,范某某伤情为胸壁软组织钝挫伤、右肋第6、7肋骨骨折。2009年8月4日,范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治疗)期110天,营养期1月,护理期1月。
出院后范某某多次找毛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毛某均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而未果。无奈范某某由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来到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 承办过程:
在审查了范某某的援助申请后,考虑到对方毛某系该建筑工程的负责人,完全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加之其又利用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该工程,为了便于当事人尽快解决赔偿问题,拿到钱后继续治疗,法律援助中心建议采取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案比较现实,以避免双方互相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很快,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医院调取病历,询问证人等做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固定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案件性质和赔偿范围项目,为受援人代书了诉状,最后以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毛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共同承担范某某各种赔偿金21000元。 承办结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委托代理人答辩认为不属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而应
该先进行工伤事故认定程序,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而受援人律师认为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构成认定工伤的标准。在法庭上,以此为焦点,经过双方的大量举证、质证等环节辩论,通过法庭审理。最终以雇员受害赔偿为案由,通过法庭主持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由毛某和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医药费、伙食费4731.98元后,再赔偿范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3260元,并当庭给付给范某3260元,剩余10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前付清。 律师说法:
结合该案件,当事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事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的规定,而使受害人获得赔偿。
(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典型案例汇编007号
八旬老人生活无着落,寻求法律解忧愁
案 由: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现年82岁,共生育七个子女,1994年妻子去世,留下吴某孤单一个人生活,且尚能自理。2001年初吴某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住进了养老院,因是代养需交生活费用,而子女又不愿分担,吴某回到家里生活也无人照料,致使老人的身体状况很不好。2009年老人被逼无奈申请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养老问题。 办案过程:
受理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首先指派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的情况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及时开庭判决。 承办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经相关部门调解,子女拒绝缴纳老人的生活费用,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对簿公堂。最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判决吴某各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子女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好的多负担,差的少负担的原则确定了赡养数额,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吴某100-200元生活费,并要求及时履行,由此解决了老人的生活忧愁。 案件点评:
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因此,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