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并非天然就缺乏法律意识或道德素质低,而是与城市居民经济收入的巨大反差造成的心理失衡;另外还有城乡隔离制度、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的隔离制度、对农民工的种种不公待遇引发农民工的不满,是滋生流动人口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3.1.5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存在偏差
城市居民,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态度是不信任,认为流动人口加剧了城市环境恶化等城市病,并且往往将治安犯罪问题归咎于流动人口。就是这种观念上的歧视和误解,使得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不到位,产生了严重的“重管理,轻服务”倾向。同时,也伤害了流动人口的尊严与人格,导致其对城市人的反感和疏远,也降低了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并且新闻媒体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报道也是负面占多数,经常有各类流动人口不良新闻见诸报端,却鲜有流动人口为城市所作贡献的报道。这加深了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误解和歧视。
3.2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制定的不足
3.2.1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混乱
目前,在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而以地方性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居多。各地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类改革也是自行其是。即使是全国统一规定,也只是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制定的。这样就难免造成政策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政策法规产生矛盾,不便执行。 3.2.2就业限制过多
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政府出于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的目的,给流动人口诸多就业限制,恶化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就业环境。农村流动人口虽然进入城市社会,但是他们主要还是在不太成熟的市场层面与城市发生联系,即使在市场层面,他们还只能在城市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而难以进入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18]流动人口就业的主要特点是以体力劳动为主,收入状况低于总体工资水平,同工不同酬,工作不稳定。而且,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付出与回报与城市职工是不成比例的。事实上,这种行业、职业的严格限制会形成一种“悖论式循环”。[19]由于城市提高了外来人员就业的门槛,拒绝给他们应有的保护,导致其生存环境的恶化和收入的减少。而这恰恰给国内外资本榨取更大利润的机会,吸引了更多的资本进入该地;进而这种收入低的就业岗位
增多,本地人往往不愿意接受,这就导致更多的外来人口进入该地就业。可见,限制性措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背道而驰。 3.2.3社会公共服务缺失
政府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公用设施布局,确定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规模,制定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计划等方面都没有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并未惠及广大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难以分享城市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住房: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是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受户口和收入的限制,流动人口无法购买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无法获得土地自建房屋,只能租用房屋。许多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在城郊租廉价房。这些廉价房规划混乱,居住条件差,不少房子还是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逐渐隔离化,无法进入城市公共生活,,且空气、水和噪音污染严重。(2)教育服务:长期以来,我国提供教育服务倾向于城市,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这就造成大量流动人口劳动技能、素质较低,只能从事较为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3)公共卫生服务。第一,由于工作和居住性质的缘故,农民工是传染病的易发人群,往往防范意识薄弱,缺乏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第二,农民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比较严重。[20]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化,多数缺乏家庭生活,缺少家庭的温暖,而生活和工作的巨大压力容易导致心理疾病的产生。第三,在计划生育方面,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比较欠缺、意识淡薄、产前检查率、医院分娩率和产后访视率都相对较低,对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范意识不强。[21] 3.2.4社会保障不到位
农民工因流动性较强而成为社会保障的一大难题,同时农民工很多从事脏、累、差、险的工作,以体力劳动居多。尤其是建筑行业,事故多发。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点,也是难点。[22] 3.2.5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工作、生活无保障。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很多流动人口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很难享受到正规部门就业者享有的各种权益保障和社会福利。同时政治权利被剥夺,流动人口没有当地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不能参与到规则的制订中去,必然成为城市的弱势群体。
3.2.6二代人口受教育权利无法保证
国教育的城乡二元体制明显,这就造成了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严重不足、教育水平低
[23]
下。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进入城市的流动儿童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
群体。然而,流动儿童无法享受与当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并未建立完善的适应社会人口流动的教育体制。表现在:
(1)流动儿童失学比例相对较高同时受教育状况存在性别差异。(见下表)
表3-2 6-14岁儿童受教育情况
类型 识字率 在校 比例 未上过学比例
辍学 比例
合计 97.2 96.6 2.7 0.6
全国儿童
男 97.4 97.4 2.6 0.5
女 97.0 96.3 2.9 0.8
合计 96.6 96.1 4.0 0.8
全国流动儿童
男 96.2 97.1 3.8 0.7
女 95.8 95.7 4.2 1.0
数据来源:韩嘉玲.城市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研究——流动儿童教育对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提出的新问题.2010
(2)教育经费紧张。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财政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城市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区级政府负责,而农村的经费就由县、乡级政府负责。而国家拨款是按户籍所在地来分配的,因此,流动儿童的教育经费本应由流出地政府承担,但事实上却很难做到。同时,流动儿童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无法享受义务教育经费,就可能会造成失学。尽管后来国家出台政策规定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但是由于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无法实现教育拨款的转移,这对流入地政府而言有失公平,加重了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难免会因流入地政府教育经费紧张而造成流动儿童失学或者是借读费过高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高额的借读费很难承担。所以如何转移或筹集教育经费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工作衔接难度高。一方面,流出地政府如果不能准确掌握流出儿童的情况,并将信息提供给流入地政府,那么流动适龄儿童的教育就会处于失控的状态,义务教育很难落实。流动儿童普遍存在的超龄上学的现象就是失控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流入地政府缺乏应有的认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
(4)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包括违法租房、安全隐患多、办学
条件简陋、场地拥挤、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政府的审批检查力度不够,更多的是扶持力度不够,简单地勒令停办只会造成大量流动儿童失学。 3.2.7 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协调管理政策缺位
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政策不对应,工作不对接。劳务输出缺乏组织性,流动具有盲目性,带给流入地管理困境,而信息不通畅也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不平衡。并且对流动人口管理上,重管理,轻服务,忽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文关怀、健康心理关怀。这种协调管理不善集中体现在“农民荒”和“农民潮”相“错位”上。[24]“民工荒”的同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涌入大城市,从每年“春运”的拥挤场面可见一斑。造成这种“错位”的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流向缺乏有效的引导。农民工的流动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政府部门向他们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才能平衡劳动就业市场。
四、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改革展望
4.1强化权益保障
4.1.1立法确立流动人口基本权利
从改革的价值取向来看,必须明确人口自由流动的权利,并将自由的理念融入到整个改革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中。第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人口自由迁徙权”。这不仅是户口和市民待遇的问题,更多的是体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反映了政府的意识和态度。第二,要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利,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改变过去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杂乱无章、自行其是、互相冲突的状况,提高立法层次。这样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限制性、歧视性的流动人口政策。实现以法律维护社会公正。 4.1.2取消户籍制度的识别功能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现居住地为依据登记户口,改变户口的二元结构,使户口真实地反映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情况。通过立法来剥离与户籍捆绑在一起的种种特权,包括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
(2)建立身份证管理制度。可将原先由户籍携带的信息转移到身份证上。鉴于我国户籍档案多种证明功能重复,信息繁杂。可以赋予身份证更多的功能来取代其他证件档案。
(3)建设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劳动就业管理、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计划生育管理等多功能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的资源共享,提高整个政府部门管理系统的服务效率。 4.1.3 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
保障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目的就是要让流动人口利益表达合法化、制度化,主要有如下途径:
(1)加强工会建设。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
(2)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各地应制定规定,在城市居住一定期限、有合法稳定收入的流动人口可以参与当地的选举。
(3)在外来人口聚集区,应鼓励创建群众性自发组织,如同乡联谊会、同业协会等组织,通过群体的力量来实现流动人口维权,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流动人口的法治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也有利于培育流动人口的公共精神和自律意识。
(4)扩大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加大法制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权利意识。 (5)培育全社会形成尊重、理解、保护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改变过去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态度。媒体应多宣传流动人口为城市所作贡献,加强对保障流动人口权利情况的舆论监督。
4.2 优化就业环境
4.2.1 淡化政府管理控制功能
将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城市常住人口的管理体系。管理部门由公安部门转向基层政府,可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很大部分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的,缺少人性化。因此,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要由“防范型”向“服务型”转变,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常住人口的管理体系中,以基层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在具体工作中,要消除管理人员对外来人口的歧视心理,将流动人口与市民同等对待,以服务者的姿态切实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同时,政府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建立责任政府的理念。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政绩考核,要加入其管理流动人口的责任心、能力和水平的标准。 4.2.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