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离婚案件判决与执行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摘 要]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就两地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还没有 达成有效的区际协议。2006年双方就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达成的一项安排,是两地司法合作的突破性进展。随着两地居民交往的日益深入,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愈发受到重视。但是实践的迫切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形成了严重的冲突。本文通过论述两地就对方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借鉴多法域国家、地区的立法模式,提出关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涉港离婚判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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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的立法现状和实践
1.1 立法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数量也随之增长。而关于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我国有关基本法没有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要在中国承认的问题,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早在1957年《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复函》及1981年《关于荷兰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曾认为,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或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受理后依外国法判决离婚,只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予以承认。绍该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已取得的成果等。可分小节介绍。①显然如此简陋的立法以及朴素的法律观念已经不足以应对如今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鉴于此,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正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而我国目前就此的立法主要有:
第一、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司法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而当该外 ①
龙友香.《论涉外离婚管辖权及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硕士论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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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议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我国法院在受理了申请之后,据以作出不予承认判决的若干情况。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中,并不要求我国与判决国家之间有互惠关系,这有利于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根据该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因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除婚姻问题以外的事项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的规定决定其承认与执行。②
第二、2000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己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 ②
龙友香.《论涉外离婚管辖权及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硕士论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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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1.2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从上述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只受理对有关中国人的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而对外国离婚判决的审查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主。我国民事诉法第267、268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在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存有互惠关系;该判决在请求国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裁定方式承认其效力。如果需要执行,则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婚姻家庭类等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
离婚案件除涉及夫妻间人身关系外,经常还同时涉及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监护关系,夫妻间财产关系。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往往将子女监护与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作出判决,一份离婚判决书中一般涉及确认、变更、给付三方面内容,而我国法院目前只受理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时对此类判决的承认实行分别制,有关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仍按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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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的规定决定其承认与执行,但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承认。
存在互惠关系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亦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该外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那么就必须存在互惠关系,否则将拒绝承认。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互惠原则具体内涵的理解不同,但是,从各国普遍将该原则作为条约或协议之外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和依据来看,确立该原则的本意是推动而非阻碍司法协助的开展。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既往案例来看,我国过于苛求对方国家有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先例,但是这样也必然导致“囚徒游戏”(Prisoner’s Game)的怪圈,谁都不愿意首先承认或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国家之间也就不会有真正的互惠关系了。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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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中国(内地)承认及认可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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