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及文书

2019-02-15 13:35

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

立案 调查取证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和查封、扣押

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与中止、终结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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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和要求)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理原则。查处违法建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处罚合法、适当。

(二)规范高效原则。即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明确,规范高效。

(三)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对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前,经评估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暂缓或停止行政强制。

第三条(报告、回复、备案)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报告、回复工作;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或重大行政处罚正式作出后的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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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按照规定完成报备工作。(见附件1、2、3)。

第二章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节 立 案

第四条(受理、核实和立案) 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违法建设信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案件受理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并编号制发《案件交办单》(见附件4)交至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接收《案件交办单》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于1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初步掌握涉嫌违法建(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幢(层)数、修建状态等基本情况,填报《案件立案(不立案)审批表》(见附件5),注明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巡查、核实和立案) 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可以现场向涉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到案件受理机构登记、领取《案件交办单》,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发现涉嫌在建违法建设后不得隐瞒不报及隐瞒真实情况,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先行调查取证) 立案前实施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理工作记录》(见附件6)中记载和说明。

第七条(并案处理) 对重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并已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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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可以并案处理,并作为同一案件进行统计。

第八条(不予立案) 关于违法建设的信息和线索,经核实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举报不属实的;

(二)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对反映情况核实取证的; (三)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的;

(四)1990年4月1日前(即《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

(五)其他不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

认定1990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土、建设部门或相关乡镇政府(街办)、村委会(居委会)1990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调查取证的内容、时限) 实施调查取证,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下达《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基本情况(用地或所处位置、面积、层数和高度、结构、用途或拟用途、修建状态及过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等)的调查取证,同时尽量查清违法建设责任主体的身份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并收集相关证据。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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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20个工作日。若上述时间内仍不能完成相关情况调查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延迟时间(见附件7)。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函件往来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间。

第十条(证据形式) 调查取证的形式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及影像资料、实测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调查认定违法建设情况) 对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基本情况及其他与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可以通过调查相关当事人、致函规划部门、查询规划档案资料、致函房产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收集证据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现场勘察或委托勘测单位进行现状实测等方式进行。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具备实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勘测单位进行现状实测。

第十二条(调查认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 调查认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及其身份信息可以按以下方式和规则进行:

(一)可以通过国土等相关部门调查确定违法建设所在的土地或房产的权属人(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其身份信息,经调查询问,其承认本人是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包括出资、实际控制等)的,可认定其为违法建设责任主体。

(二)可以通过国土等相关部门调查确定违法建设所在的土地或房产的权属人(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其身份信息,经调查询问,其虽不承认本人是违法建设责任主体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有其他违法建设责任主体的,以及拒绝接受调查的,可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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