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A《合格资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报表收集填报机构的各级合格资本及资本扣减项目的数据情况。
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制定。本报表应与《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以及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相关报表一并阅读。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具体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部分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合格资本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38号。
3.填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并表口径:并表口径依据《办法》。
5.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6.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7.数据单位:万元。
8.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9.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1.1实收资本可计入部分]: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实收资本中符合《办法》附件1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的部分。如果填报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指普通股股本;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指等同于普通股的实收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普通股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可转换债的权益部分)中符合《办法》附件1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的部分。资本公积中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关的溢价部分不计入本项目,而应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工具中。
[1.3盈余公积]: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4一般风险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按照风险资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5未分配利润]: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填报机构税后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不需进行扣除。
[1.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3.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与[5.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填报机构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公司,其少数股东资本可部分计入各级监管资本,具体计入方法按照《办法》执行。项目与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有校验关系。
[1.7其他]、[3.3其他]与[5.4其他]:反映填报机构无法归入确定内容子项的各级合格资本工具。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填在[1.7 其他]中。
[2.1.1商誉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扣除其中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2.1.2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扣除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本项目反映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扣减对应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递延税资产可根据其实现是否依赖未来盈利分为依赖未来盈利的和不依赖未来盈利的,其中依赖未来盈利的部分又区分为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和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部分。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应全额从资本中扣除,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填报;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则应从资本中限
额扣除,在[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填报;不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不需要从资本中扣除,而是采用100%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中。
本项目填报递延税资产减去对应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值。只有当递延税负债和递延税资产均针对同一征税主体且该征税主体允许抵扣的情况下才可以在递延税资产中扣减对应的递延税负债,且用于抵扣的递延税负债中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相关的已在相应项目下进行过扣减的部分。对可进行抵扣的递延税负债应按比例扣减,即按照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和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的比例,在本项目和门槛扣除项[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分别进行扣减。
举例:假设某银行递延税资产合计100,其中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为25,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为75,不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为0;递延税负债50,与递延税资产均为同一征税主体且可以抵扣,其中已在商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相应项目下进行过扣减的部分为10。
此银行可用于扣减的递延税负债为40(=50-10),应按比例分别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扣减,其中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可扣减10(=40×25/(25+75)),在[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可扣减30(=40×75/(25+75))。因此,[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填15(=25-10),[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填45(=75-30)。
[2.1.4.1贷款损失准备缺口(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本项目反映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即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高者。本项目只针对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与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有校验关系。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1.4.2贷款损失准备缺口(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包括内评法全覆盖和部分覆盖)]:本项目反映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贷款损失准
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或预期损失的部分。只适用于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包括内评法全覆盖的银行和部分覆盖的银行。对于内评法全覆盖的银行,本项目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对于内部评级法尚未完全覆盖的银行,则分别计算权重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加总为总缺口。本项目与G4A-1(b)《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内评法)》有校验关系。
[2.1.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而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本项目只考虑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如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则填0。
[2.1.6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中养老金资产不能扣减养老金负债。
[2.1.7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普通股]、[4.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6.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本机构的各级合格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间接持有包括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的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有合同承诺的对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的回购,以及持有的指数类证券产品中与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相关的部分。间接持有的概念同样适用于[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2.1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和[6.1.3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2.1.8对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形成的储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在资产负债表上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或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而形成的现金流套期储备,如为盈利,应予以扣除;如为亏损,应予以加回。
[2.1.9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本项目指由于填报机构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债务工具价值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如为未实现收益,应予以扣除;如为未实现亏损,应予以加回。根据《配套政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并且不得与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由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加回;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2.1.10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4.1.2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
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与[6.1.2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明确签署互持协议而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经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4.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6.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
[2.1.12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4.1.5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6.1.5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反映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如果附属机构资本监管要求不区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资本缺口均按照核心一级资本缺口处理,在[2.1.11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中反映。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如果附属机构资本监管要求不区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资本缺口均按照核心一级资本缺口处理,在[2.1.11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中反映。
[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各级资本,包括被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其中,对于持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工具,如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计入被投资机构二级资本时有接近到期日而打折的情况,填报金额为二级资本工具折后可计入金额。不合格资本工具按实际可计入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部分进行填报。如果被投资机构不区分三级资本,但银行对其持有普通股和次级债投资,则按照普通股和次级债所属的资本层级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