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三章 基金上市 (3)场内前十大基金持有人情况表;(需要深圳结算盖章件) (4)基金持有人结构申报表;(需中国结算总部盖章确认) 13、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成立基金除外);
14、ETF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电子扫描件,ETF必须提供)
? 如果上市同时办理净值揭示(上市前已挂牌的基金可不再办理),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净值揭示申请;(电子扫描件)
2、净值揭示协议书(每家公司签署并提交一次)(电子扫描件) 3、净值传输指定席位申报表(每家公司首只挂牌基金需要提交)(电子扫描件)。
? 若基金为ETF,且通过我所办理申购赎回,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购赎回申请材料:
1、ETF申购赎回申请表(电子扫描件) ; 2、ETF业务权限维护表(电子扫描件); 3、ETF申购、赎回公告文件(电子文档)。 (三)签署上市协议
上市时间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与我所基金管理部联系签订《基金上市协议》,并于上市前将协议一式四份邮寄至我所基金管理部。
五、上市申请审核
在T-4日前,基金管理部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基金管理人根据要求修改、更正或补充上市申请材料。
六、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及《上市费收费通知》
经我所审查同意后,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向基金管理公司发出《上市通知书》及《上市费收费通知》。
七、基金管理人提交最新披露文件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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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三章 基金上市 T-4日上午11:00之前,基金管理人补充更正上市交易公告书(含《上市通知书》文号)以及基金上市申报材料表中的登记结算数据,其中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状况” 需有托管人的书面复核意见;基金上市申报材料表需要结算公司的确认章。
八、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T-4日,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上市交易公告书”提交信息披露。
T-3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若基金为ETF,《上市交易公告书》和《ETF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应同时披露。
九、提交基金份额净值
T-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填报经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附托管人书面复核意见。
十、刊登《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T-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提交信息披露。
T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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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赎回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赎回
一、 LOF(含分级基金)申购、赎回
(一)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与我所基金管理部协商确定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时间(T日为开始申购赎回日)确定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提交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1、上市后(或上市同时)开通申购、赎回的情况。刊登公告前一工作日或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开通申购赎回(挂牌及挂牌后)业务”提交申请。
2、上市前开通申购、赎回的情况。刊登公告前一工作日或之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开通申购赎回(挂牌前)业务”提交申请。
3、开通申购、赎回业务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公告文件(电子文档);
(2)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盖章扫描件);
上市前开通申购赎回的,应同时办理净值揭示,提交以下材料: (1)净值揭示申请(盖章扫描件);
(2)净值揭示协议书(每家公司签署并提交一次)(盖章扫描件); (3)净值传输指定席位申报表(每家公司首只挂牌基金需要提交)(盖
章扫描件)。
(二)刊登开通申购、赎回公告
公告前一工作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暂停、恢复申购、赎回”发起信息披露业务,提交《基金开通申购、赎回公告》。次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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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赎回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暂停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在刊登《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公告》的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暂停恢复申购赎回”提交申请。
(四)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
公告前一工作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暂停、恢复申购、赎回”发起信息披露业务,提交《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公告》。次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公告。
二、 ETF申购、赎回
(一)开通代办证券公司的申购、赎回权限
通过我所办理申购、赎回的ETF,基金管理人和代办证券公司应在T-5日前(T日为开始申购赎回日)按照本指南“第七章 基金申购、赎回权限维护”办理开通代办证券公司的申购、赎回权限;通过中国结算等其他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ETF,按照其相关规定办理。
(二)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通过我所办理申购、赎回的ETF,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指南“第三章基金上市”的相关规定和上市业务申请同时办理。
(三)PCF清单传送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按照《ETF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规定的时间将申购、赎回清单等文件传送我所。
(四)暂停申购、赎回
1、暂停申购、赎回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PCF清单设置T日(暂停申购赎回日)禁止申购、赎回状态,并传至我所系统运行部。
2、暂停申购、赎回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ETF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发起信息披露业务,提交《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公告》。T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ETF临时暂停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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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赎回 ETF需要临时暂停申购、赎回的,按照本指南“第十八章ETF应急处理”办理。
(六)货币ETF担保交收数据文件传递及检查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每日15:30前向深圳结算系统运行部和基金管理人发送货币ETF担保交收额度数据文件,基金管理人接受数据文件后,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告知深圳结算系统运行部需要再次接收文件。深圳结算系统运行部17:00后向我所和基金管理人发送货币ETF担保交收额度数据文件。
基金管理人收到深圳结算数据文件后,制作PCF清单发送我所系统运行部;若基金管理人发现深圳结算数据文件中申赎额度为-1,则应在PCF清单中设置次日禁止申购、赎回状态,并传至我所系统运行部,同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向基金管理部提交基金暂停申购赎回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次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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