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明鉴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组织机构建设与纪检体
制改革三十年回顾
今年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三十年间,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特别是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我省截至目前已建立纪检监察机构近4000个,有专职纪检干部一万多名,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三十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建设经历了恢复、健全、完善和不断改革的阶段,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文革”结束后,被取消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得以恢复。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7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筹建和日常工作。1979年1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四届一次全会选举产生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这一时期,全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相继完成组建,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1982年党的“十二”大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1983年7月,省五次党代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从这时起,全省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地位明显提高。一是确立了纪委是同
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之一,树立纪委的权威性。“十二大”前省纪委全称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省各级纪委以此类推。“十二大”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得到了大大加强。一方面纪委和党的委员会一样,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强了纪委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地方各级纪委作为同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地位在“十二大”以后得以确立。1985年中纪委就贯彻中办发[1984]33号文件下发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纪委是同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几套班子之一”。按照中央要求,全省各级纪委都按同级班子建设的标准进行了相应配备。二是双重领导体制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纪委刚恢复时,作为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由党委直接领导。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于此,党的“十二大”进一步确定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后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了“十二大”的规定。监察机关恢复后,实行的也是双重领导体制。三十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
合有关干部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有关干部规定的不审批。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同志充实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三是各级纪委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实行高配。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中办发[1984]33号),对纪委班子成员的配备再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高度重视,于当年10月召开省委常委办公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职级问题。按照省委常委办公会议精神,省纪委向各级党委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办发(84)3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建设的通知》(黑纪发[1984]41号),明确规定“省纪委的室主任可配副局级干部,地(市)纪委的室主任根据干部的条件可配副处级干部(哈尔滨市纪委的室主任可配哈市的副局级干部)。各县(市)纪委、省直工作量大的厅局纪委(组)和一些大的企事业单位纪委内部职能机构和干部配备,可参照上述职级配备”。此后全省各级纪委积极与组织部门协调配合,按要求配备内设机构室主任、副主任。1986年省委第八次常委会议再次决定,省纪委内部各室主任可配副局级干部,副主任可配正处级干部。事实证明,省委当时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符合中央后来的明确要求。1988年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
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8]8号),对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省纪委室主任配正处长级或副厅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副处长级或正处长级干部;市(地)纪委室主任配正科长级或副处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副科长级或正科长级干部;县(市、区)纪委室主任配副科长级干部。由于省委对各级纪委内设机构领导配备的高度重视,中央纪委8号文件精神在我省得到了有效贯彻,全省各级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级都按上限进行了配备,为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组织保障。
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新体制,党政监督职能进一步优化
监察机关恢复重建比较晚。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9月,黑龙江省监察厅成立,到1988年2月底,全省14个市(地)和136个县(市、区)都组建了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构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截止到1992年12月底,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建以来共立案10973件,结案9157件,处分939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400多万元,为我省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
能,优化纪检监察资源,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各级纪委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重大措施,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993年1月,经中共中央纪委和省委批准,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实行合署办公。合署后的省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完成纪检、监察两项任务,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省监察厅党员厅长、副厅长进入省纪委常委会,在常委会统一分工下进行工作,监察厅不再设立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省纪委仍是省级领导班子之一。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后,立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做出安排部署。到1993年3月底,全省14个市(地)\\136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优势互补,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后不久,先后查处了“国贸城”、“哈克森”等五起大要案,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全省开展了“反拖拉、反勒卡、反刁难、反梗阻”活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