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段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份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得超过3厘米,且案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具。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再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市政、公用、房地产(产权产籍除外)、园林、环保等城市建设业务技术档案,每年三季度前由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保管,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声像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十八条 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积极开发档案住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档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题验收未达合格等级的工程,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市建设档案献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 (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的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臵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经费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CB/T50328-2001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1总 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成,实际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2.0.2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3分部工程(subpro ject) 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2.0.4建设工程文件(constrution project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0.5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6监理文件(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7施工文件(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8竣工图(as-build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9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10建设工程档案(projec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2.0.11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0.12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2.0.13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基 本 规 定
3.0.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