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文件
中商业网点字〔2011〕9号
关于组织开展“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商贸中心区和城市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业房地产和商贸设施开发建设单位、零售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国各级城市商贸服务设施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城市商业功能逐步完善和升级、传统商圈不断优化的同时,新兴商圈的建设也逐渐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都市级商圈、区域级商圈、社区级商圈、新兴商圈、特色商圈以及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网络化格局日趋突显,商圈核心企业的贡献能力和社会影响日益增强。以强化聚合效应、集群效应、联动效应和主题特色效应为重点的城市商圈建设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城市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打造越来越多的具有城市影响乃至全国影响的“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建立“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发展有序、作用突出”的城市商圈发展格局,作为指导和服务中国城市各类商业设施发展与建设的国家一级协会,中国
1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将从二〇一一年开始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为此,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制定了《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见附件1),并成立“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会长梁任堪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并邀请中国城市商圈发展论坛组织委员会高级顾问、名誉主任担任领导小组高级顾问和名誉组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副会长郭增利同志担任,首批专家委员名单(见附件2);其他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根据筹备状况适时邀请和确定。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拟通过严格的评价认定标准,确立首批“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包括都市商圈、城区商圈、社区商圈、新兴商圈、特色商圈以及商业(服务业)集聚区)”,建议副省级以上城市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示意通知如下: 一、活动背景和宗旨
当前阶段,城镇化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未来十年中国的城镇化还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达到并超过50%。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产业支撑,离不开宜居的城市环境,也迫切需要能够切实满足市民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类商业网点和商贸服务设施,并以此更好地完善产业发展和居住配套功能,进而提升整个城市的运营能力和发展水平。
2
组织开展“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旨在促进我国城市商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级商圈建设管理水平,实现中国城市各级商圈又快又好发展,完善我国城市商圈发展与建设的引导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发展有序、作用突出”的城市商圈发展格局。通过对中国城市各级商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促进中国各级城市商贸服务业设施以及城市商圈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组织原则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负责中国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可牵头成立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省和本地区的评审条件以及省级重点示范商圈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并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推荐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候选单位名单;省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自动成为“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成立专门委员会的过程中,各地区的牵头单位请及时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抄送相关材料,以保持工作的高效对接。
未成立省级评审机构的城市,可直接向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参加“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中国重点示范都市商圈、中国重点示范特色商圈、中国重点
3
示范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城市知名度和全市性的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80亿元以上,商圈内大型商业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商业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2、申报“中国重点示范城区商圈和中国重点示范新兴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具有较高的区域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年销售额须在30亿元以上,商业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对商圈发展具有实质性支持或者推动举措。
3、申报“中国重点示范社区商圈”的条件:申报商圈应在社区居民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较为充分,年销售额8亿元以上,商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四、参加“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有序进行,请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商圈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商贸中心区管理机构以及商圈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并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前报送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
“中国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将根据《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在“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专家评审和行业公示,并确定“中国重点示范商圈”;商圈主要代表性企业将命名为相应称号的“核心企业”,并在“中国城市商
4
圈发展论坛”召开期间举行颁奖典礼。
五、“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的宣传与推广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将邀请国际商报、中国商报、中国房地产报、人民网等重点媒体对获得中国重点示范商圈以及核心企业称号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进行专题采访报道,以扩大活动社会影响。
商圈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吸引力,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并积极配合,以保证“中国商圈发展评价和与分类示范”工作切实取得良好成效,通过活动开展将中国城市商圈建设管理水平推向新的高度。
各单位在组织过程中,相关咨询请联络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联系电话:010-68392784、68392797(兼传真) 邮箱:ccdxsy@126.com 联系人:刘天星、左贞、黄艳雯
附件:1、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指导意见(暂行)
2、“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国 城市商圈发展建设专家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
3、中国商圈发展评价与分类示范工作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