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行政法笔记

2019-02-15 16:00

一、行政法

基本原则:6大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主体:

(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

(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责)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职权的特点:

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现行处置权) 受益权(比如公务员的工资,车,住房) 2、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A、派出机关:政府派出、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地区行署 国务院不派,省政府可以派(地区行署),市政府不派,县政府(区公所),不含区的市(街道办事处)政府有5级 2,4级可以派出 省 县 B、内设机构:授权才有

C、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派出所 工商所 法律授权才有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烟草公司)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高等学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协会)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注意:没有授权的,只是委托的,有行使行政权力,但不以它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4、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1)直属局:海关总署,民航总署

(2)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等 证、银、保、电监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部管局)信访局、海洋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 审计署 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内设机构 派出所(警告,罚款500)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五方面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4)行为程序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 抽象的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具体的可以诉讼,部门抽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去行政复议程序,给予审查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种类

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可以设定) 财产罚

罚款(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没收非法产物(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公安局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

(2)实施规则

不再罚:对于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做出处罚,对于同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不重罚:年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A、简易程序: 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B、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C、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应告知听证权力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4)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款

当场收缴 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收到罚款后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

3、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般许可: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人重大利益(驾照) 特许: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煤矿) 认可:职业资格(职业药师)

核准:设备、产品的检验、检测(医疗器械,药品,奶粉) 登记:企业或组织的设立(营业执照等) (2)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能够调节的 能够自律管理的

能够事后监督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 可以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时

地方法规 上位法为设时可以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上位法未创时,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一年有效)

(4)行政许可的设定期限 A、20日(可以延长10日) B、当时

C、45日(可以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D、另有规定依规定

4、行政强制

间接强制 代履行(请人撤喷蓬蓬) 执行罚(滞纳金) 直接强制 划拨、收缴、拍卖

5、政府采购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政府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供应商有限 资金有限

竞争性谈判 没有供应商投标 技术复杂 时间有限 价格不明(3家) 单一来源采购 仅此家有 紧急 继续性交易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 价格变化幅度小

6、行政应急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 行使 应急职权 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 权限划分

1、国务院卫生部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 2、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县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7、报告与信息发布

2小时

卫生机构 县卫生局 2小时 上级政府卫生部门 本级政府 2小时 市政府 国务院卫生部门 2小时

省级政府 1小时 立即 国务院卫生部门 国务院

8、行政指导

行政主体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种类

(1)规制性 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2)调整性 两民事主体的争议, (3)促进性 给相对人出主意 9、行政裁决(判断权)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类型:民事损害赔偿或补偿纠纷裁决(专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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