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三十九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及债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行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 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四十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商业银行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二条 坚持按月到企 (户)检查制度。营业部逐月及时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营业部组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到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分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压降企业和农户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l、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余、股本金。 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7、借款用于入股和投资的。 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 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9、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的借款人贷款(农户指应符合领
卡条款而未领卡的农户)。
第十二章 贷款的责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信贷审查负责制,并相应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和决策等责任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贷人员呆帐准备金累积制度,累积对象为从事信贷岗位人员发放的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按计算机采集的贷款“责任人代码\所统计的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1%,以信贷员分别开立专户计息。利息收入金额由公司微机按季采集后交业务拓展部计算,并经监察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复核审查后出账,由财务部与业务拓展部建立双帐套管理。累积的呆帐准备金用于抵算在正常程序下发放的贷款,由于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人员担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缴本息的责任;柜面经办人员负柜面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主管信贷员、主任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损失赔偿连带责任。上报公司审批贷款,业务拓展部负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按期收回的责任,信贷管理部负审查失误、监测清收不力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贷款损失赔偿制。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
会办时的责任确定,调查人(责任人)、审查人、审批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贷款调查不实、贷款的手续不合规、不合法等人为因素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究相应岗位及失职的违纪、失职、渎职责任,自形成不良贷款之曰起认定赔偿责任。盘活、保全不良贷款按划线管理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信贷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由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等绢.成监交小组会同公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 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信贷部门。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