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实用版)(4)

2019-02-15 16:01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所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信贷登记咨询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同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一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信贷人员上岗必须由公司直接明确,公司所属部门只有建议权,无信贷人员调整权。见习信贷员、专职组资金客户经理无贷款调查、建议权,仅有贷款按期收缴清收权。实行信贷人员执业

准入制。对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作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处置。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人员一律转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六十三条 实行信贷主管制。公司营业部设主管信贷员一名,行使主管信贷职权。管信贷员的人选由公司推荐,经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考察审查,报公司事会确认后聘任,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管信贷员南接对公刮负责,同时作为营业部主任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

(一)、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2、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 4、督促本单位信贷人员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

5、协助主任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信贷人员学习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利考核;

6、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软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

8、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9、负责整理、登记凡经社务会会办研究的贷款会办记录簿。 (二)、职权

l、对本单位贷款是否违反“十不准、十个严禁”的情况进行: 2、审查本单位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3、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4、有权拒绝办理各类违章违纪贷款,有权直接向公司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有权监督贷款会办审批全过程。

(三)、报酬

明确主管信贷岗位报酬,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享受公司规定考核系数,其他人员按主管会计岗位系数执行。主管信贷员的劳动纪律,政治业务学习,工作现实表现,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相关考核项目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分配;主管信贷员职责履行及工作质量考核由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共同负责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并按季向公司经理室报告。

(四)、奖罚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廉洁奉公、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主管信贷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失职的主管信贷员,除按公司岗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罚外,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聘、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调整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术位淘汰制。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数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信贷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人员在岗期间,如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可随时进行调整。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一)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

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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