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2019-02-15 16:54

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它们的效率仅次于宪法,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煤矿安全法规分为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法规和安全卫生法规3类。2.2煤矿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管理上的规定为主。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供于矿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等,这些都是对有关安全监察、安全培训、事故统计、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2.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一般法、母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3.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以安全技术上的规定为主。这类法规往往也有安全管理上的内容,但不占主要地位。如《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工作暂行规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反风技术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井

下粉尘防治规范》、《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标准》、《煤矿救护规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规定及其测定方法》、《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等,这些都对有关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进行了7次修订,它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是各类煤矿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3.安全卫生法规 它以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为主。如《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煤炭工业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的指令》、《全国煤矿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都是有关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煤矿安

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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