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

2019-02-15 16:54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方面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此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照上述规定处罚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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