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学日益科学化。
1890年马歇尔出版《经济学原理》之后,自然垄断成为当时支持规制的第一个正式论据,市场失灵因而成为政府规制的一个逻辑起点。但依此建立的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却因忽视“政府规制能否达到立法设定的经济效率和目标”这一命题而遭到质疑。因此,在规制经济学发展初期,其关注的重心是政府的“规制动因”问题,由此演绎出规制依据所指向的不同“利益”目标。这是由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共同完成的,二者皆基于“完全理性”的假设。20世纪70年代以来,规制经济学更加关注利益目标下的规制过程与行为,其基本假设相应地由“完全理性”假设转换至“有限理性”假设,形成了以激励性理论为主的新规制经济学时期。这一演进过程反映了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核心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经济现象、指导政府政策的传统优势日渐式微;而基于有限理性的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新兴理论工具,参与塑造了规制经济学的基本形态,并且正在渗透和影响着规制改革的未来。
(一)“完全理性”假设下的传统规制经济学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雏形是在19世纪中后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最初的规制理论主要分析铁路的市场功能和对其的规制效应,以及对经济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这些分析成为规制经济学的基础。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的强化规制,激励经济学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利用最优静态均衡条件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进行分析,这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成为规制研究的主流。之后,经济学家又将外部性和信息等引入对市场失灵及相关规制的分析,从而使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确立了规制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模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假设政府是完全理性的。即政府是“道德人”,将公共利益最大化视为自身行动和政策的终极目标,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无所不能;同时,政府对所规制对象的有关情况具有完全信息,无所不知,因而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进而,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在“市场自行运行失灵”、“政府是慈善的、无所不能的和无所不知的”、“规制有效率”三个基本假设之下,认为政府应公众关于矫正市场活动无效率和(或)不公平的要求而提供有效率的规制。相应地,该理论主要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是对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认定;二是寻求“最优”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Hantke-Domas指出,在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创立之前,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原理几乎主宰了经济政策的思想。⑥
20世纪70年代,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将“规制者为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本身以及标准的供求方法引入规制研究的探讨领域,形成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施蒂格勒认为,规制起源于产业利益集团要求实现其利益而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⑦进而,在克鲁格所提供的“寻租”这一革命性的研究视角启发下,⑧基于新政治经济学思想和方法的规制理论产生并渐入主流。⑨伴随着实证研究的推动,规制的研究成果从此逐渐系统化,并被分离出来,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经济学科。此后,Peltzman、⑩Becker、(11)McChesney、(12)Ellig(13)等许多学者沿用并拓展了这一分析范式,形成了规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等一系列分支理论。其代表性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在否定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使得规制变成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很好地解释了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新规制经济理论则强调规制者的主动作用,即政治家不仅是面对竞争性的私人需求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而且是自身需求的独立
行为人,除“创租”外,还考虑依其他方式从私人那里获利,从而构建“抽租”模型。而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的贡献,在于将规制动态变革纳入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之中。
综上,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同样建立在通过理性选择行为谋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即基于“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经济人”两个基本假设,指出利益集团寻求保护私人利益而要求规制,自利的政治家或规制机构为获取自身利益(“创租”或“抽租”)而提供规制,二者的交互影响成为规制的动因。在这里,政府规制具有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性质。
总体来看,在传统规制经济学阶段,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发展到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虽然对于规制者的利益目标设定不同,但前者的“道德人”与后者的“经济人”都遵循了“完全理性”假设。并且,规制动因由“矫正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递进到“为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的特殊利益”,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和利益集团的分析中,寻求规制供求双方的最优化行为,这一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逐渐趋近于现实,从而实现了规制经济学在同一研究假设下的向前推进。
(二)“有限理性”假设下的新规制经济学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规制研究对于规制过程和行为的关注,使得规制研究更加注重识别各种规制失灵和提高规制效率,推动“有限理性”逐渐成为新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前提。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相比较,“有限理性”假设与关于人类决策行为的认知更加贴近,即决策者必须通过搜寻才能获得选择
的可行办法,关于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的知识很不完备且不准确,并且决策者时间和注意力有限,因而只能采取期望中满意的行动。(14)在“有限理性”视角下,规制经济学脱离了在沿革的传统阶段寻求约束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路径,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了以信息不完全为决策基础的激励性规制理论,从而步入新规制经济学阶段。
概括而言,激励性规制理论不再像传统规制经济学那样关注特定的规制制度,而是在机制设计文献传统下,以刻画最优规制为目的,进行规制激励机制设计。它试图采用新的模型,全面描述规制者和企业的目标、信息结构、工具和约束;信息结构和规制方案尽可能反映现实世界可观测的契约成本。由此发展出了两大理论分支。第一个理论分支仍将政府看成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但在此前提下考虑规制者的信息不完全,主要是规制者与被规制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克服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缺陷,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设计一系列规制激励模型。发展至今,规制激励模型对于信息结构的处理已经由外生变量转向内生化。第二个理论分支则打开政府这个“黑箱”,承认规制者可能被受规制企业或其他利益集团俘获或收买而与之合谋,重点研究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利益冲突的决策结构及其行为,即私人部门的利益是被排斥还是被整合进规制决策过程。该理论最早的系统表述由Laffont与Tirole完成。(15)后来,Laffont等人在相关文献中进一步阐述该理论。他们认为,利益集团要影响政治决策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决策影响其自身利益,而利益集团之所以有力量影响政治决策,源于规制活动中有其切身利益;当切身利益大于或等于用于俘获规制者的成本时,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就会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减少或阻止规制者被俘获的激励模型。这些模型主要包括利益集团与规制者无合谋的规制模型、利益集团与规制者合谋下的规制模型、多重利益集团存在时的规制模型等。(16)
近年来,以环境规制为典型代表的社会性规制理论也呈现出由“完全理性”假设向“有限理性”假设的转换。排污权交易等激励性规制工具在环境规制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性规制理论,弥补了之前大量采用以命令和控制为主的规制政策的缺陷。以上研究趋势表明,随着理性假设条件的放松,规制理论与规制实践更加贴近,规制经济学渐趋科学与实用。
三、规制经济学演进中的范式分立与整合
大部分科学研究工作都是范式化研究。当既有范式难以对不断新生的社会实践问题做出合理、科学的解释时,就会导致该学科的“范式危机”,进而可能出现“范式转变”,理论科学随之发生革命。(17)在规制经济学演进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范式危机”,即“利益集团”范式对“公共利益”范式的挑战。但与库恩预言的“范式危机”之后即发生替代性的“范式转变”不同的是,“利益集团”范式产生以后,“公共利益”范式并未消失。相反,两大范式同时分立于传统规制经济学阶段,并在新规制经济学中得以整合。这一推进过程,主要归因于规制经济学研究方法由以规范分析为主过渡到实证分析为主的“革命”,从而导致了规制经济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分裂与汇合。
(一)传统规制经济学阶段的范式分立
在传统规制经济学阶段,“公共利益”范式曾是其主导范式。由于该范式下规制理论严格假设规制是一种外生变量,并且忽视“政府规制能否达到立法设定的经济效率和目标”这一关键性问题,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其理论预见仍未得到系统验证。于是“规制政策效果的检验和试图回答政府干预是否有效”这一研究主题兴起,其与新政治经济学有关思想和方法相契合的结果,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