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竞赛题库(4)

2019-02-15 17:27

(第二十三条)

1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第二十五条) 14.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对)(第二十六条)

15.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第三十条) 16.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对)(第四十一条) 17.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第四十二条) 1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对)(第四十二条) 19.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对)(第四十五条) 20.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对)(第六十四条) 21.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第六十四条) 22.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对)(第六十五条) 23. 私人的所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错)(第六十六条) 24.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对)(第六十七条) 25.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对)(第六十七条) 26.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第六十八条) 27.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对)(第六十九条) 28.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第七十一条) 29.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放弃权利则不必履行义务。 (错)(第七十二条) 30.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对)(第七十二条) 3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第七十四条) 32.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对)(第七十五条) 33.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第七十八条) 34.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无权更换。 (错)(第八十一条) 35.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第八十六条)

36.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对)(第八十六条) 37.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第八十七条) 38.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对)(第一百零九条) 39.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对)(第一百二十条) 40. 土地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错)

(第一百二十八条)

41.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对)(第一百三十条) 42. 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 (错)(第一百三十一条) 4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对)(第一百三十六条) 44.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对)(第一百三十七条) 45.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第一百三十九条) 46.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对)(第一百四十六条) 47.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第一百四十九条) 48.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对)(第一百五十六条) 49.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错)(第一百六十四条) 50.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错)(第一百六十五条) 四、 简答题

1.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何种经济制度? (第三条)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第二十二条) 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3.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答: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 答: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5.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第三十九条)

答: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谁的需要? (第七十四条) 答:业主

7.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 (第八十条) 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8.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第八十三条)

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0.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哪两类? (第九十三条) 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何种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答: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何种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答: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3.草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答:三十年至五十年

14.林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答: 三十年至七十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那一项法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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