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
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 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训练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化工有毒有害、微波及射线辐射等特殊工程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1. 三级教育:在工业企业所有工伤事故中,由于新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最高,所以对新员工要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其中,班组安全教育包括: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各种防护及保险装置作用,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和操作注意事项。
2. 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企业本班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交底会、事故现场会、班组园地或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爆炸、火灾预防制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七条 预防爆炸发生的主要措施:
1. 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加强管理,消灭跑、冒、滴、漏,避免可燃物漏入空气而达到爆炸限度。
2. 防止产生火花。防爆区的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避免因接触不良、绝缘不良、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铺设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用安全灯;避免机械性撞击。
3. 防止产生静电。工作人员要穿棉布工作服,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 4. 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严禁在生产区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5. 完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核对,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预防火灾发生的主要措施。
1. 加强各种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燃料应按品种堆放,不得混入硫化物和其他杂质;对油类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2. 采取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建筑物和选用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油库和油缸周围应设置防火墙等。
3. 配备消防设施,厂区要按规定配备消火栓、消防水源、消防车等。生产车间
应配备消防用具。如砂箱、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氯溴甲烷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器材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既要组织专业消防队,也要建立群众性防火灭火义务消防队伍,并通过学习和实地演习,提高灭火技能。
四、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为员工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人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防高温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由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五、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
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1. 一切电器设备等,使用前必须注意机器功率与电源是否相匹配,严禁超负荷用电。
2. 活动电源拖线,必须注意线板、插座、拖线是否完好,线芯是否裸露。 3. 使用活动拖线电源要安全小心,注意拖线保护,防止损断,造成短路。 第二十五条 内燃机使用要注意:
1. 内燃机作用前,必须注意油管、油箱、油路完好,无漏油现象; 2. 内燃机长期存放,需清除油箱内的油料,使用时应运到现场方可加油; 3. 油料暂时存放,应置于铁罐中,严禁用胶罐装油。内燃油机不准室内作业, 运输途中应停机运送,不准走职工通道,应绕道走专用通道。
第二十六条 搬运起重器械使用应小心稳当。
1. 使用时需检查行走部分是否灵活,受力部分是否有伤痕,是否牢固。 2. 检查液压提升部分是否有效,油门开关是否灵敏,液压缸是否漏油。 3. 提升重物时,切记重物下确认没有人时方可操作;重物放下时,操作者必须 得到指挥口令,方可放下重物,动物要慢,切不可掉以轻心。
4. 使用三角架时,必须注意固定好三只角位,并用绳连成一平面三角,提升重 物时,重物必须在三只脚的三角形内,防止翻架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六、劳动场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
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操作间施工作业时,须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七、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还可以达到交流经验,互相促进,互相学习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委会组织全面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各生产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别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范畴: 1. 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2. 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