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2019-02-15 17:40

3. 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4. 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 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 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 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 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 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另外,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 这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三十七条 自我安全检查

每一次生产事故,直接受害最大的都是第一线的生产人员。因此,第一线的生产人员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于那些新上岗的员工,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自我安全检查可分为五类注意事项:

1. 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3.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可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 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5. 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合适,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九条 属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列目列支。

八、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本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安全

生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 1. 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无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主管生产的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4. 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

5. 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0万元; 6. 有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或死亡; 7. 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这一的,扣20分:

1. 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 2. 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 3.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

4. 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意见;

5. 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1. 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 2. 未经批准将车借给他人; 3. 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 4. 领导违章指挥1次;

5. 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分: 1. 无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2. 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

3. 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

4. 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3天上报; 5. 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 6. 特殊工种班组,缺集中安全学习记录; 7. 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 8. 职工违章操作; 9. 违章存放一般易燃品;

10. 上级单位或公司检查时,发现隐患; 11. 上级查询时才报告各类事故、隐患; 12. 防火设施不完善。

第四十五条 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专 项研究处理。

九、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会

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重大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 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 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

法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三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

第五十五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 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6. 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 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六条 员工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序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第五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序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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