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委组织部(2)

2019-02-15 18:31

第二:院士工作站

(十一)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建有专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

3、与1名以上(含1名)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4、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十二)院士工作站申报程序:

1、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自愿申请设立。 2、拟设站单位填写《汕头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批准后联合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6 -

(十三)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

1、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2、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3、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汕头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十四)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程序:

1、签署共建协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 7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2、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

3、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名校大院

(十五)“名校大院”引进形式:

主要指引进“名校大院”来汕举办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并共建创新创业载体。共建创新创业载体主要分为政府为主引进共建和企业为主引进共建两种类型。

1、独立机构。系我市各级政府与“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形式,包括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研究院(所)、科技园、创业园、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

2、创新实体。系我市企业与“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形式,包括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引进“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组织形式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

- 8 -

(十六)“名校大院”引进条件:

1、企业为主引进“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引进对象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必须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或发展方向紧密相关;

2、政府为主引进“名校大院”来汕举办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的,引进对象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必须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相适应;

3、政府为主引进的以研究开发为主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同时引进1个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并有明确的引进合作的研发项目,其研发人员总数要达到15人以上,引进人员中至少要有1-2名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对引进的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主的创新创业载体,必须有5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

4、引进、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必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内容与进度安排,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与运营模式。

三、政策支持

(十七)博士后设站单位及人员扶持措施:

- 9 -

1、本市企事业单位经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2、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确立一个博士后科研项目并招收博士后进站(基地)后,由市财政给予每人8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3、对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1)到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汕头工作期间每月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

(2)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3)博士后人员享有与接收单位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专家体检标准;

(4)博士后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愿意随迁来汕的,可按规定批准随迁入户。本人及随同家属不迁户籍的,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办《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我市工作期间,其本人及随同家属均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5)博士后人员随同来汕的配偶,涉及工作调动、社保接转手续等问题,特事特办予以解决;需联系就业的,各级政

- 10 -


汕头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委组织部(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经济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 - 论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