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委组织部(3)

2019-02-15 18:31

府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介机构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有关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一律免费。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由博士后人员接收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对暂时无法安排就业的,接收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博士后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在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基础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7)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汕头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住房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其在汕工作的前3年,每月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

博士后人员因故离开汕头,或因学术造假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待遇。

(十八)院士工作站及进站院士扶持措施:

1、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2、市级院士工作站经审批后,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被批准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配套经费,省资助额在20-50万元(不含50万)的,配套支持10万元;省资助额在50-200万元的,按已获资助额的30%配套。经费补助和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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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3、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每确立一个院士科研项目并招收院士进站科研的,每名院士每年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和5万元生活补助;

4、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专利服务建设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5、各有关部门和院士工作站所在区(县)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在站期间,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成员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优惠政策。

(十九)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措施:

1、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下限为100万元,上限为1000万元,并在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2、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土地征收、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做到一室(中心)一议,特事特办。

(二十) “名校大院”扶持措施:

1、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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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的落户地(区县、开发区、园区)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生活用房;

2、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签订协议并挂牌成立后,市财政一次性安排100-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所建创新创业载体以科研项目的形式申请科研经费,正式立项后给予经费支持,每年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类创新创业载体列支项目管理经费控制在15%以内,人员经费比例允许适当放宽;

3、以企业为主引进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经专家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评审条件、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以政府为主引进共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技术转化机构性质应为企业法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只用于引进高级专家、领军人才;

5、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引进的人才,给予享受我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6、经批准引进、创建、共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在土地征收、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市政府采用“一校(院)一议”、“特事特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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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四、考核和监督

(二十一)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制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人社局归口管理,院士工作站及进站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归口市科技局管理,“名校大院”归口市教育局管理。经批准已设立的分院、分校、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和创新创业载体,正常运作后,由实际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十二)建立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管理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各载体平台管理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制度由各管理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终止项目合作、收回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引进、创建的载体经批准招收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或设置单位、管理部门三方签订2-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并由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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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对招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作出退出处理并停发或收回科研经费、住房安家补助、生活补助和其他待遇。

(二十四)专项经费分三期拨付到位,一般项目批准后首期拨付总额度70%,经考核合格的,剩余款项分两年等额拨付。进站院士、博士后扶持经费及相关补助逐年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扶持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基本仪器的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项目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五)创新创业载体和进站院士、博士后人员从获得资金扶持第2年起,每年年底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载体建设情况、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

(二十六)项目建设期满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载体或平台,兑现剩余的项目经费。对执行效果差的创新创业载体,依据合作协议追缴结余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及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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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二十七)实施本实施意见所需工作经费及相关补助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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