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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既是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3、参加护理教育活动(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疑难病例护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授课、做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均视为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
4、继续护理学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自学是继续护理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医院积极提供有关文字和声像教材;护士所学内容符合本专科业务发展需要。
5、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原则上在院内进行,各类学分从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学术活动中获取。
6、护理部负责医院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与各科室(部门)共同制定护理人员学习、培训、进修计划,各科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7、护理人员每年需取得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3—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授予的5一10个学分。未取得最低学分者,不得再次注册,不得晋升职称。
七、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制度
1、针对各专科的特点和工作需要,护理部每年有计划的分批、分期选送表现优秀、有进取心的护理人员去省内外、院外进修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学习先进经验,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技能,引进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等。
2、医院每年应按技术职称为护士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明确学习目标。外出学习人员学习结束2周后将学习体会上交护理部,并汇报或推广运用所学知识与技术。外出学习获得的资料属于公共资料,应上交科室或护理部,供相关护理人员学习。
3、各专科选送护士外出学习、进修,须向护理部提出申请。
4、护士长对本病区(部门)外出学习人员统筹安排,必须保证正常的护理工作不受影响。
5、护士长本人外出学习,需提出外出期间病区(部门)护理工作负责人选,报护理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医保相关工作制度
1、医保办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医保和农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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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的各项政策。
2、医保管理人员和结算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热情接待来访者,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支持和配合市合管办和市医保办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下科室查房指导医保和农合相关工作,规范医疗操作规范和医疗服务行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学习和掌握医保的新政策,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我院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2、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3、认真做好三项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三项目录工作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低水平、广覆盖、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
5、医保病人住院必须持门诊病历本、住院证、IC卡、医疗保险手册到相关科室批床、划价,按照不同类型的病人估计发生额交纳预交款。
6、接诊医师收治医保病人时,做到人、证、卡相符,严格遵循基本医疗原则。未进行基本检查、治疗或无特殊检查、治疗适应症时,不得随意选用特殊检查、治疗和昂贵进口药品。
7、严格掌握特殊治疗的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凡需审批的项目,应先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方能审批。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危重病人可先检查、治疗,三天内审批。
8、安装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医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审批单,科主任签字,报医保办,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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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院时病愈不得带药,需巩固治疗的只能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最小包装,不准带针剂),且总金额不超过200元,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10、如因疾病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变化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或检查,需经负责医生提出转诊的具体意见,填写转院审批表,科主任和医务部主任同意后再到我院医保办及所在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危重病人除外)。
11、根据特殊病种管理要求,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特殊病种的诊断、鉴定、审批工作。
12、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
3、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来就诊所需证件:身份证、生育证、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状况证明》,杜绝冒名顶替。
二、参保人员入院后,科室及时办理登记,医保办及时录入参保人员的住院信息,并及时作好费用传输,每天发放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患者认可。
三、参保职工转诊、转院需应根据逐级上转,转入定点医院的原则,由科主任开具诊断证明,医务部、医保办、医保中心审核签字审批同意方能转诊治疗。
四、严格执行《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医疗项目支付标准》准确核定病种及其诊疗项目,参保人员要求享受超范围、超标准的自付项目,应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遵守生育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严守岗位职责。
六、科室为参保者出具医学证明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由科室或当事人负责。
七、生育保险参保人因实施计划内终止妊娠手术需住院治疗的,科室须先通知医保办,再向医保处报告审核并开具审批单后,方可进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在法定假期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定假期期满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办理基本医疗住院医疗手续,转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其规定支付,科室应及时通知医保办,再与医保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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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进行断帐、结转处理,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手续。
九、妇产科在为参保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时,应科学合理地为产妇选择分娩方式,避免无适应症的剖宫产,将剖宫产率控制在生育分娩人数的65%以内,妊娠并发症的住院率控制在生育分娩人数的15%以内,严禁分解住院,同一人因同一病种的每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急症抢救除外)。
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接诊医生应对照患者、身份证收治,做到“人、证”相符,严防冒名顶替。及时开具身份审核证明,到医保审核窗口登记,农合无责任意外伤害24小时内向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申报。(13575173017)
二、接诊医生必须认真如实详细为患者书写好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出院诊断书。
三、严格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未进行基本检查、治疗或无特殊检查、治疗适应症时,不得随意选用特殊检查、治疗和昂贵药品。
四、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范围用药。如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管床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说明使用自费药品的原因,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由患者或家属在病程记录单或自费药品、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上签字为证。
五、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使用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等诊疗项目。经治医生填写农合高值耗材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同意,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患者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药费不超过100元,痊愈病人不得带药。 七、凡因医疗条件有限确需转上级医疗诊疗者,由管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农合转诊中心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转院,特殊情况如急诊,需24小时内上报农合转诊中心0736-4217333备案。
5、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补偿制度
1、参合者自然生病和无责任方所产生的意外伤害,均属于住院补偿范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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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入院48小时内进行身份审核,入网登记,出院时需按政策及时足额补偿支付补助金;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24小时内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报,出院时15日内到中国人寿公司补偿。
2、凡参合病人属于成人,需持医生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身份证;16岁以下的儿童持身份审核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本人户口簿进行登记。
3、凡参合病人属于生育范围,需持医疗卡、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登记。 4、参合人属于低保对象的,需持身份审核证明、身份证、乡民政所开具的“住院备案单”进行登记。
5、参合人属于五保对象的,需持身份审核证明、身份证、乡民政所开具的“住院备案单”、乡镇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交医疗服务部登记,由医疗服务部完成市合管办申报、兑付与补偿工作。
6、参合病人的住院补偿,必须按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操作、结算,不得有误。
7、凡参合病人出院时,必须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缴费收据,到结算窗口结算。延期结算不超过一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
6、工伤保险工作制度
一、在市工伤管理处的直接指导下,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团结协作,支持和配合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开展工伤管理工作和稽核审查工作。提供工伤职工住院原始资料和相关材料。
三、定期下科室,对工伤职工进行查房,了解病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 四、经常深入科室进行环节质控,督查和指导医务人员接工伤政策及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工作,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疗差错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宣讲工伤保险政策,热情为广大工伤职工服务。
7、医保、农合出院结算制度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职工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规定,执行市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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