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无(联合体协议,此处不适用);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其他材料。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申请文件格式中申请书附表的“注”是提请申请人在编制附表时引起注意的,表格编完后应将其删掉。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如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申请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和分包人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还应附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2.4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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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航道整治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航道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2.6申请人编制完成申请文件后,应认真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特别是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的每一条内容仔细检查,确保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2.7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3.3.2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件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在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应与正本包在同一封套里,封套应加贴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4 申请人因故决定放弃申请时,有权在招标人规定的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申请文件,但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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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负责。 5.1.2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2 解释
1、如有必要,审查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申请人拒
绝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但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解释。 2、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审阶段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1、申请人的资格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前改变的,申请人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前作
出修改。
2、申请人的资格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后改变的,其资格不得低于申请时的资格,否则,招标人将取消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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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资格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招投标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申请人向参与资格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资格预审有关的信息。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参与资格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到申请人处参观或出席申请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申请人的投标申请资格、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依资格审查办法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干扰。 8.3 保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推荐以及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申请规定
9.1.1 每个申请人可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和允许中标的标段数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9.1.2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业主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申请人一旦投标并中标,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中标后,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申请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其备选人。业主将对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总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承包人更换一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道路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则将被处以罚金。但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道路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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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工程的项目经理被业主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业主同意的项目经理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业主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价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10万元/人·次
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5万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水运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2万元/人·次
分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也均需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9.1.3 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该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9.3 招标人的权力
招标人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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