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神宁集团灵新煤矿。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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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经营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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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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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新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灵新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臵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掘进挑顶、拉底 工作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 面爆破作业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转载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点 井下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其他场所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回采工作面 回风侧10~15m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在工人作业地点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回风侧5~10m处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灵新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监测地点 采、掘(剥)工作面 其他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13
6 灵新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臵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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