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 事故报告
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
2.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神宁集团公司报告; 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神宁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神宁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 事故处理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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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1.6 配合神宁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1.7 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3.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3.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6 分析事故责任;
3.7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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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 安全管理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7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10分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5分考核。
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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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新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我矿安全管理科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安全管理科报告,安全管理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各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管理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人力资源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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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人力资源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 人力资源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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