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明确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制定的《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云残发〔2016〕129号)、《云南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办法》(云残发〔2017〕88号)、《昆明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昆残联发〔2017〕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承接昆明市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定点机构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应当以《昆明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附件2)为依据,同时也包括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的服务项目,具体以当地制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准。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督导各地定点机构认定、退出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经中残联、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以及2017年市级通过政府采购入围的机构,经验收项目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区的定点机构。上述机构及省残联组织认定的省级定点机构,纳入到户籍所在市、县(市)区的报销补助范围。市级和县级残联组织认定的定点机构纳入到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报销补助范围。
第二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六条 确定定点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就近就便。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机构,满足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残疾儿童为重点,兼顾各类持证残疾人。
(三)公开公平,优中选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分配各类定点机构数量,择优确定。
(四)规范有序,注重基层。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站及承担过残疾人康复项目的各类机构和助残社会组织给予优先定点,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第七条 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及要求。机构应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应资质,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的各类机构或组织;或由残联等部门组织建立的公益性、综合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具备为社区内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康复功能训练、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的相关条件。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入住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省、市和当地有关康复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符合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满足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
(四)场地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定点机构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场地环境、室内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2.场地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项目要求、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内容等条件。
3.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三年以上。服务场所合同有效期不足三年的,如能提供补充合同证明可顺利续签,保证场地使用时间,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4.具有消防安全资格相关证书。
(五)在册人员要求:定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比例、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
(六)定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规定和要求,熟悉所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等。
第八条 市级定点机构的认定流程如下, (五)
申请
由市残联发布定点机构认定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方式、条件、流程等信息。申请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和有关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3至12),并提供以下资料:
1.昆明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1) 2.行业许可证副本或机构开办资格证明复印件 3.设备(教具)清单
4.业务场地、主要部门、人员配置、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相关资料。
5.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6.机构简介 (六)
专家评审
由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匿名抽取残疾人康复领域专家,按类别组成评审小组,按照
申请服务类别对应的认定标准(附件3至12),对申请机构的资格和服务能力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推荐意见上报市认定委员会。
(七)
认定委员会认定
成立昆明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参考专家评审的推荐意见,在专家推荐的名单中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择优认定昆明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
(八)
公示及正式认定
经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市残联和市卫生计生委联合下文正式认定为市级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同时报省残联备案。
第三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九条 定点机构康复服务的监管,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定点康复机构要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定点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培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市残联和市级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 市残联结合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有关规定及要求拟定市级定点机构服务协议范本。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一)执行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及有关规定,履行定点机构服务协议;非医疗类康复定点机构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开展相应业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医疗康复类定点机构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与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对接受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协助残联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做好康复服务对象资料的填报工作,定期汇总并报送本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情况。
(四)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专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机构,需提供康复服务清单及费用安排等开展服务的有效凭证。配合残联部门对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及服务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五)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康复救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残疾人宣传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政策规定,为残疾人设置醒目的指引标示,畅通残疾人咨询投诉渠道。
(六)定点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康复服务。